孙佑海:敦促日本履约,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 | 核废水排海问题法律应对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4-29


关注中国绿发会,订阅绿色未来

 

日本预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行为成为最近全国民众热议的话题。4月27日上午,由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牵头召开的日本核废水排海问题法律应对线上讨论会在京举行。会议邀请到了海洋、环境、法律及核安全领域的专家,就福岛“核废水入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及法律介入应对方案进行解读与探讨,绿会融媒平台也进行了图文、视频的全程直播。现将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的发言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日本核废水排海问题出现后,天津大学法学院的师生十分重视并进行认真研究。2021年4月23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福岛核电站的核废水排入太平洋,对此,我认为:


一、 日本涉嫌违反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了缔约国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一般义务,即“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进一步规定:“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在日本排放核废水事件中,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日本虽然认为其已经采取了审慎措施,但从实际情况看,日方并未采取审慎措施,没有履行审慎的义务。


二、 日本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道路(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案中指出,在跨境环境问题上,实体性审慎义务派生出程序性审慎义务,主要是指可能引发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应当在实施相关行为之前应当进行客观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评结果证明有跨境损害风险时,积极与受影响国家进行磋商,以求预防或消除潜在风险。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日本没有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及履行与周边国家进行磋商等程序性义务。


三、 对美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表态,值得研究


日本原定的排放地点,美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先是反对的,现在为什么又采取支持的态度?我感觉,日本有可能改变了排放地点,而排放的地点对中国不利,而对美国有利。这样的新改变,很有可能对中国、韩国以及东南亚国家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我们要密切关注。


四、 对此提出的五点建议

 


第一,我们应当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在各种场合督促日本履约。

第二,中国要理直气壮地参与到国际核查当中。中国和周边国家以及东南亚国家应当对日本排放核废水的排放地点、浓度等有知情权。中国的专家要正式参加对日本排放核废水的国际核查。

第三,中国要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对日本潜在的排放行为要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我国民众健康和海洋生态环境。

第四,如果日本的排放地点、排放时间、排放浓度、排放种类等对中国、韩国以及东南亚国家不利,建议将本案提交到联合国安理会,请求联合国安理会,对日本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制裁。

第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本着一衣带水的精神,中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日本在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整理/泓嘉一  审/子舒  编/Sakura


相关链接:

何以约束?什么责任?梅宏:日本核污水排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 法律应对讨论会



美德智慧

公益项目详情↙↙↙点击“阅读原文

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64770&idx=3&sn=3e2cc6d2e9b1c8638538271238b98c3e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