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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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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笔者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在一周前发布的一篇通知,叫:《我和自然有个约会》——北京市自然保护地LOGO征集公告。
这个事情固然是个好事情;但是,第一句话就不是特别准确 ——它说,“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未能充分考虑到纳入其他的自然保护地,包括社区保护地、校园小区、OECMs等等,基本上是一种行政思路下的定义。
上面这个“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更多体现是“自然保护区”的思路,而非通常意义的自然保护地。笔者认为,它与国际不够接轨;也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主流的思路有出入。
图: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查了一下,原来,来自于2019年发布的一份文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而在国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主流机构或联合国机构,对于“Protected Areas”(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是“各级政府设置的……”这样的、完全将其他主体排除在外的表述。
IUCN对于自然保护地(PA)的定义
事实上,这种表述体现的思路不利于2020后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
为此,笔者建议:应修改对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扩大范围,动员全社会可以动员的力量,加入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栖息地、建设生态文明的行列中来。
(本文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文/SY 审/绿茵 编/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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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66960&idx=7&sn=9234177e147e6c534570b31a0edcfc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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