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访谈||第六期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6-21

本期嘉宾:高歌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从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到附则,《民法典》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宣言书,在“吃、穿、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百姓的生活,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今天就对一些百姓们较为常见和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1.随着如今社会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潮流,不管男女老少都喜欢网购,但随着网购的增多,出现的纠纷也在变多,如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网购货物在包裹签收之前损坏或丢失的,我们可以及时联系销售者要求重发货物或者赔偿已支付的价款。如果能确认是快递公司失误导致的,销售者可联系快递公司追偿。如果是销售者自己的失误,也可以要求实际收到货物的人归还原物或者支付货款。同时,如果销售者和快递公司签订了保价协议,则快递公司赔偿销售者的损失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补偿快递公司的损失。



2. 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我们平时生活中去餐厅吃饭应该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没点的菜,服务员却错上给我们,有些人就心想是他给我上错,不关我事,就当占便宜了,因此将错上的菜吃了,等到服务员发现后要收费时就以是你自己上错,不是我的原因为由拒绝支付,那么这种情况该不该支付费用呢? 答案是应该支付,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在吃饭时如果发现上错菜,应当通知服务员更换,如果抱着占便宜的心思吃了,那么需要支付相应价款。


3.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 我们来看个案例:小张养了一只宠物狗,办理了养犬登记。一日小张下班看到狗啃坏了真皮沙发,一气之下将其赶出门。狗在外流浪期间和李某孩子玩闹时咬伤了孩子,孩子伤口感染住院,后渐渐康复。刘某将狗赶出门后悔不已,广发寻狗启示找狗。此时,流浪生病的狗被路过的田某捡回家照顾。李某看到寻狗启示找到刘某要求赔偿自己孩子被咬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刘某认为目前狗尚无下落,不能肯定就是自己的狗咬伤人,不肯承担。后田某看到寻狗启示辨认出狗,找到刘某将狗归还时,恰巧李某再次找上门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刘某称狗在咬人时自己不在场后又被田某捡到,和自己无关拒不承担,李某即向田某追索,田某无奈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李某孩子被咬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刘某承担。动物在被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饲养人在将狗遗弃期间对狗仍然有看管义务,狗在这期间咬伤李某孩子,造成孩子感染住院,原饲养者刘某应当承担看管不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责任;其次,田某捡到狗后对狗照顾管理,在管理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食物、药品等开支可向刘某主张。

在此也提醒大家,饲养宠物一定要负好管理义务,不要随便遗弃,以免对他人造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4.见义勇为自己遭受损失该找谁负责?

答:一天,小韩在海边散步的时候,发现了溺水的小王,小韩来不及取下身上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便跳入海中救出小王。救上小王后,小韩发现自己的手机钱包都掉到了水里。

但救人要紧,小韩顾不上去找手机和钱包,迅速对小王进行了心肺复苏,并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小王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骨裂。

那么问题来了,小韩丢失的财物由谁来赔偿?小王的损伤又由谁承担呢?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见义勇为时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可向侵权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法承担的,那么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



5.好心办坏事该承担责任吗?

答:对心脏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致老人肋骨骨折,施救者被老人子女告上法庭;小学生扶起摔倒的阿姨,却被误会为撞人者,赔了3000元医药费……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比如这个案例:一天,甲在路上散步,突然看到前面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甲上去便将老太太扶起来,在等到老太太家人来之后,老太太却说在扶她时为何先拉她的左胳膊,其左胳膊之前受过伤,现在伤情更加严重,无法动弹,要求甲赔偿,甲是否应该赔偿?

不需要赔偿。《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如果没有救助义务的好人实施了紧急救助行为,即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的,好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了好人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在过去因为法律上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性,让好人难当,好事难做。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是加大了人们对要不要见义勇为的顾虑。

法律,不仅对社会行为起到规制作用,也引领着公众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但现在民法典涉及的见义勇为条款为我们的见义勇为者,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同时,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有时候,施救人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帮助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这时法律要求救助者承担责任,难免让人在出手前产生顾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免责条款彻底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者可能遭遇的风险撑起了一把法律上的“保护伞”,鼓励大家“该出手时就出手”,消除了人们对“扶还是不扶”“要不要救”的顾虑。

当然,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该尽量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尽量给自己给他人减少伤害。

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6.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几天前,小王生日宴请朋友,自带了几瓶红酒前往KTV,却被告知: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200元收取服务费。小王为了不破坏喜庆的气氛只好无奈接受,可回到家里越想越觉得气愤。小王的遭遇并非个例,事实上,禁止自带饮食这一类的“霸王条款”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元”“临时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包间最低消费××元”⋯⋯这些“霸王条款”,是不是听着特别耳熟。没错,诸如此类的合同条款,可能就充斥在我们身边。这就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就容易造成格式条款提供方借此作出减轻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煤气水电费,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格式条款,提供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水电气暖等强势行业主体。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分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以往可能我们很多人只能像小王一样自认倒霉,但是民法典的颁布再度燃起了公众借助法律对抗“霸王合同”“霸王条款”的希望,面对“霸王条款”我们应该依法勇敢说“不”!如果遇到“霸王条款”,损害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该如何做呢,《民法典》给了我们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以后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直接勇敢的说不!



7.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因此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应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8.十四岁小孩偷偷用父母的钱给主播打赏8万元,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未成年人触网的机会越来越多。受疫情影响,今年很多中小学生只能长时间在家中上网课,接触网络的时间变得更长。一些未成年人不能合理使用互联网,容易沉迷于网络游戏和直播平台,加之父母监护不到位,大额充值网络游戏和打赏网络主播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父母对此毫不知情,直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少了甚至没了才发现。两年前,刘先生14岁的儿子刘小某在观看某平台的直播时,累计给主播打赏了近16万元。

2018年,父母将刘小某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小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万元。刘小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平台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平台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平台返还16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从该案例中能看到,可以要求退回打赏,且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当遇到孩子偷偷用大人手机进行打赏或进行游戏充值,父母要及时与客服联系说明情况,要求退款。


9.在短视频平台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是否侵权?

答: 这种行为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10.小明一家出去游玩,在高铁上遇到有人“霸座”,“霸座”者不讲道理,撕毁了小明的车票,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答:近年来,高铁、长途客车等交通运输中“霸座”现象时有出现,那么乘坐交通工具时遇到“霸座者”装聋作哑,甚至撒泼打滚侵占座位该怎么办?

举个例子,在某高铁上,一名男乘客不肯对号入座,抢占女乘客的座位,还声称“我站不起来,需要轮椅”,列车长和乘警前来劝说,面对乘警劝导,该男乘客起身假装打电话,几分钟后竟又坐回。数次警告无果后,乘警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餐车。该男子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他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待他的还有罚款和行政拘留。


来源:听见吴忠、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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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zskxwkp 科普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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