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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京慰:社会组织可以在中国法院对日本核废水排海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 日本核废水排海问题法律应对讨论会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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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本预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行为成为最近全国民众热议的话题。4月27日上午,由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牵头召开的日本核废水排海问题法律应对线上讨论会在京举行。会议邀请到了海洋、环境、法律及核安全领域的专家,就福岛“核废水入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及法律介入应对方案进行解读与探讨,绿会融媒平台也进行了图文、视频的全程直播。现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律师的发言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召开相关阁僚会议,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排入大海。


此举一出,举世哗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了最高等级的核事故,其产生的废水同正常运行的核电站废水完全是两回事”。赵立坚同时强调,对于权威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日方应予以诚实回应,不能充耳不闻,更不能罔顾国际公共利益,将福岛核废水往海里一倒了之。


在法律层面,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日本的核废水排海事件,社会组织能否在我们中国的法院对其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呢?


一、要考虑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否专属的问题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法自2000年4月1日生效施行,在其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中,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才得以正式确立,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污染者发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针对海洋污染,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以外的社会组织是否有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呢?


在实践中,海事法院对环保组织发起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普遍不予支持,一般都以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才具有发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社会组织的起诉。但是,海事法院的这种姿态在理论上争议很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海事法院的通行做法持反对意见。有学者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是授权性条款,该条款赋予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并未排除社会组织及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况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无法覆盖到全部的损害类型,索赔内容也仅限于损害赔偿,不能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所以,对于上述条款之外的海洋环境生态损害或环境污染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包括社会组织,仍然可以对海洋生态污染事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要考虑涉外民事诉讼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从直观上来讲,社会公众也会有这样的疑虑。就是说,日本的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在日本排放核废水,那么,我们中国的法院有管辖权吗?


从理论上说,做出上述判断,首先要考虑连接点问题。也就是说,在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中,要考虑哪些因素会导致发生在别国的一个事件,致使我国国民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指引准据法的适用。


在现行法律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因其排放核废水污染海洋环境,而对中国国民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时,假使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其代表机构住所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经法律检索,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就设有代表机构,所以,发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中国法院管辖权问题也可以克服。


三、考虑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否有障碍


从日本政府发布的有关信息来看,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并非马上就要排放核废水,他们是准备两年后开始排放。那么,在其开始排放之前,我国的环保组织是否当下即可启动预防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呢?


在司法实践中,涉濒危野生动物的“绿孔雀案”、涉珍稀植物的“五小叶槭案”就是典型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李明义今年初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探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对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上也已经没有障碍。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组织对东京电力株式会社核废水排海事件在国内法院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条件已基本就绪。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做好科技层面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择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


整理/泓嘉一 审/子舒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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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68328&idx=6&sn=65156f7dea25c30e80bbf3b7fcabda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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