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逻辑及有效供给 // 吕诗蒙、张强、朱丹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7-31

摘 要

 

运用文献资料、实地调查等方法,探讨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逻辑,提出有效供给的具体路径。研究认为,我国“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现状符合“村改居”由农村向城镇转变的过渡性规律。推进“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有助于补齐体育短板,提升人力资本、缓解阶级冲突,增进社会稳定、丰富体育文化,强化基层治理。但受制于供给主体缺失、需求主体失声、社会力量薄弱的制约,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能力相对较弱。为了破解这些制约,实现“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建议强化社区体育的自治能力、重构社区体育的文化记忆、形成社区体育多元共治的格局。

截至2019年底,我国常驻人口城镇化率为60%,同期世界发达国家城镇化率为80%以上。据联合国估算,我国的城镇化率在2050年时将达到71.2%。大规模的城镇化进程推动了“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的转变。在国家主导的城镇化模式下,虽然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产业转型升级的层面取得世界瞩目成绩,但也要意识到城市边缘的大量农村正在以工业园区、城市新区等形式进行改造,并在此影响下“村改居”社区与中国城镇化相伴而生,已占到中国城市社区的25%,且呈快速上升之势。“村改居”社区是在政府主导的城镇化进程中,将城镇周边的农村人口在建制地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将原农村建制的村委会转为城镇建制的社区居委会,所形成的特殊社区类型。由于“村改居”社区大多位于城乡结合地带,居民的“居住空间”“交往空间”“生产空间”的变革直接导致“村改居”社区共同体的社会记忆离散、社区关联断裂等问题,对社区治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体育为促进社会融入、身份认同等提供了重要载体,加强“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不仅可以增强居民体质健康、提高居民文化适应能力以及强化居民社区归属感等,而且还能助推其顺利地完成从农民向市民的转换,这对于“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落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政府、社会和市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包括资金投入、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人力资源配置、服务供给效果、体育活动开展等有关内容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基于此,本文从“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的现实状况入手,探讨“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实践逻辑及其制约因素,进而提出有效供给的策略。

1 我国“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的现实状况

到目前为止,我国少有对“村改居”社区居民的体育参与现状进行系统研究,缺少全国性的调查数据。为此,本文对我国“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的现实状况梳理主要以部分学者进行区域性或个案调查数据为依据。与此同时,以《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为基准进行对比,考察我国“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的现实状况。

首先,基于文献数据的对比。2014年对山东省3个“村改居”社区体育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体育锻炼参与方面,20岁及以上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百分比为46.39%,其中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每周体育锻炼在3次以上)的人数百分比为13.53%。2013年对厦门市的“村改居”社区调查发现居民参与体育锻炼对场地选择依次为公共体育场、广场或场院的空地、健身路径、住宅社区的空地、单位或社区的体育场所;体育参与形式依次为个人锻炼、与家人一起锻炼、参加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与朋友或同事一起锻炼、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对体育锻炼的运动项目选择依次为健身走、跑步、广场舞、小球项目、骑自行车。2017年对安徽省“村改居”社区的调查显示,在体育健身指导方面,接受过健身指导的人数百分比为7%,其中接受朋友或同事相互指导的人数百分比最高为81.55%,其他依次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专业教练指导和其他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指导;在体育消费选择方面,购买运动服装排在其体育消费倾向的首位,占到87.6%,支付锻炼场租和聘请教练排在末位,仅为1.7%。根据《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提出的数据显示,在体育参与比例方面,城镇居民为19.5%,农民为10.4%;在场地选择方面,排名前5位的依次为公共体育场、健身路径、广场或场院的空地、自家庭院或室内、单位或社区的体育场所;在体育参与形式方面,排名前5位的依次为个人锻炼、与朋友或同事一起锻炼、与家人一起锻炼、参加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在运动项目选择方面,排名前5位的运动项目依次为健身走、跑步、小球项目(乒乓球、羽毛球或网球等)、广场舞、大球项目(足球、篮球或排球等);在体育健身指导方面,在全国20岁及以上城乡居民中,接受过健身指导的人数百分比为48%,其中接受朋友或同事相互指导的人数百分比最高,其他依次为专业教练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和其他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指导;在体育消费选择方面,购买运动服装也排在首位,支付锻炼场租和聘请教练排在倒数第2位。

其次,基于实地调研的对比。对北京朝阳区Z村改居社区的调查发现,不足50%的居民反馈自己参加体育锻炼,每周锻炼频率在3次以上的比例不足10%,且年龄普遍在55岁以上。对北京通州D村改居社区的调查发现,接受过体育社会指导员健身指导的居民不足20%,社区居民体育锻炼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特点,锻炼项目内容排在第一位的是广场舞;据大部分广场舞锻炼者反馈,争夺健身场地是影响他们参与广场舞的第一大致因。另外,对北京大兴的D村改居社区、昌平的H村改居社区的调查结果存在一致性的特点。

通过对比发现,我国“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的现状呈现出4个特征:1)体育参与比例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这符合“村改居”社区属性转变的规律;2)体育场地选择集中于免费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形式偏好于个人锻炼;3)体育锻炼时侧重于选择技术门槛较低的运动项目,且多为朋友之间相互指导练习;4)体育消费仍停留在实物型消费层面,参与型和观赏型体育消费比例较低。对此,应大力推进“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水平,强化社区在促进居民体育参与上的作用效应,引导其向参与型和观赏型体育消费发展。

2 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逻辑

实践逻辑是指对实践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关于一切合理性的行为问题产生之前,必须具有一套基本的判定依据。“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逻辑就是为各方主体参与“村改居”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提供共识基础、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但这需要理解“村改居”社区共同体的分析向度,一般而言,“村改居”后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及场所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在这一变革过程中社区内的个体会随着空间形态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转变。因此,“村改居”社区的个体行动逻辑具有较强的“空间性”。“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实践逻辑亦应按照“空间性”展开,按照“个体活动范围”的划分标准,“村改居”的空间性可以分为“居住空间”和“交往空间”。所以,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实践逻辑应积极回应“村改居”社区居民随空间结构变化的需求。

2.1 补齐体育短板,提升人力资本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体育治理重心开始从竞技体育转向以群众体育为主的体育产业协同发展。但受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因素制约,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在经费资源、场地资源、人力资源、组织资源等方面存在城乡差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城镇体育场地占全国的比例为68.60%,农村仅占31.40%,80%以上的财政资金偏向城市。对此,无论是在《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还是在《关于加强农民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或在《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都提出补齐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推进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促进体育资源向农村倾斜。虽然“村改居”社区实现了从农村向城市的属性转变,但在实践上,“村改居”社区还保留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样态。随着国家政策相继实施,将为补齐“村改居”社区体育短板、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也为学者研究“村改居”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提供了研究视角。另外,由于“村改居”社区居民不良生活习惯比较普遍,容易引发慢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发布的数据,我国农村地区与生活方式相关的慢性疾病致死率达到了80.1%,城市地区慢性疾病致死率则为80.35%。“村改居”社区虽然实现了从农村向城市的转变,但是大部分居民仍沿袭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如果不加以改善,慢性疾病难以得到控制。实践证明,经常参与体育锻炼较正常人群患慢性疾病的几率要降低17%,致死率降低9%。由此可见,公共体育服务在降低“村改居”社区居民慢性疾病的同时,逐渐形成了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促进健康的共识基础。此时,根据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反馈,又为政府制定公共体育服务促进健康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届时,在公共体育服务赋能居民健康的基础上,“村改居”社区居民将会形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

2.2 缓解阶级冲突,增进社会稳定

进入到城市生活后,“村改居”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生活空间发生了变化,城乡人口流动使得“村改居”社区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集聚地。这为打破“村改居”传统体育锻炼模式提供了推动力,有利于扭转“村改居”社区的“本土”居民对健身的一些尴尬、羞涩及弱化的本位思想。据统计,我国城镇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为19.5%,农村居民的比例在10.4%。在全民健身浪潮的推动下,在外来城市居民健身的带动下,“村改居”社区“本土”居民的健身热潮也会随之提升,居民的体育参与率也随着提升。按照国际经验,体育参与率是保证体育消费持续扩大的核心动力。另外,“村改居”也提升了居民的劳动生产率,收入增加的同时,势必会增加体育消费的持续性。此外,随着“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人口的增加,也会加快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进一步丰富“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但是根据阶级认同理论的观点,阶层间的分类界限和经济特征在人们的头脑中越来越清晰,并且绝大多数人认为人群间的社会经济区分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村改居”社区内的个体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群体,进一步对社区信任的预期充满了不确定性,导致社区内个体的信任度下降。另外,在“垂直性集中”的居住模式下,又弱化了“村改居”社区内个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楼道和电梯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合作的天然屏障。同时,“村改居”社区的服务总体上要远低于城市社区,尤其是在居民利益诉求方面的服务几乎空白,不仅局限在流动人口与“村改居”的“本土”居民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存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多的居民与获得少的居民之间的冲突。在实地调研中据一名外来城市居民反馈,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居民因为利益需求而发生语言冲突,主要原因就是“村改居”本地居民在思想观点上始终认为城市流动人口侵占了他们的资源和利益。对此,面对日益增多的冲突事件,应重视“村改居”本土居民的利益表达。体育是基于身体建立的,由于其规则的普适性和公平性,使得体育在形式上剥离了意识形态和阶级意识的问题。正如佛洛姆所提出的观点,体育正是西方国家解决民众苦恼的社会缺陷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润滑剂。所以,对于我国日益增多的“村改居”社区而言,保障居民利益权益,缓解阶级冲突,体育是一个重要的途径。特别是体育竞赛的组织与实施,“村改居”社区内不同阶层的居民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竞技,公平的竞争、高效的配合增强了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信任,逐渐形成了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缓解阶级冲突的共识基础。此时,根据不同阶层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又为政府制定公共体育服务缓解阶级冲突提供了理论依据,届时“村改居”社区居民将会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体育行为准则。

2.3 丰富体育文化,强化基层治理

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我国农村与城市在资源方面的差距不仅体现在硬件设施上,精神文化极度匮乏也是农村文化发展的显著特征。正因为缺少业余精神文化生活,聊天、抽烟、酗酒等成为了农村地区居民的主要生活方式。与旧城改造不同的是,“村改居”的实施伴随着城乡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一方面,“村改居”打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限制,有效缓解了居民看病、养老、住房的民生问题,使其能有更多的精力去参与体育健身休闲,增加体育了消费支出,而且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个体消费就会进入到物质与精神并行消费阶段,势必会带动体育市场的积极介入。比如大型室内运动场、健身房、瑜伽室以及健康管理企业等,能为“村改居”社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体育产品服务;同时,随着“村改居”社区体育人口的增加,普及程度高、参与面广的广场舞、健身气功、太极拳、球类等正式和非正式体育社会组织及团体开始大量涌现,为社区各种体育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另一方面,土地的征收以及身份的转变改变了传统农村居民农业工作模式,进入到“朝九晚五”的作息时间和享受法定假期的生活轨道中,闲暇时间的增加以及固定的收入进一步使居民开始考虑参与社区内的各种体育活动。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市场组织的引入不仅增加了“村改居”社区体育活动组织数量,而且还满足了大众化和个性化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需求,形成了“村改居”社区居民对体育文化建设的共识基础。此时,将会为政府通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来增加对“村改居”社区体育赛事、体育设施、体育指导等服务的供给提供制度依据,进一步为个人、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市场组织以及社区委员会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村改居”社区的体育治理提供行为准则,进而推进基层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 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困境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10年)》关于“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以及《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完善体育共建共享机制,着力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力度,改善其体育场地设施,使其居民能够更公平地共享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体育发展的成果。但在城市和农村生活经历的双重背景下,目前“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还存在诸多问题,在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抑制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能力。

3.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缺失

“村改居”社区虽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但他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社区类型,而是在短暂过渡时期内的社区在组织和制度层面开启从乡村向城镇社区变迁的过程,实际上其功能和组织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然而,伴随这一变化的同时是基层治理主体的重组,因为新社区中的基础医疗、教育、治安等民生工作需要重新布局。而且,“村改居”社区开发基本是由多个村庄集中合并安置下的新社区,使得原有的村委会、社区服务站等需要划归为新社区直辖下的统一管理,“村改居”社区内包括公共体育服务在内的教育、卫生等民生事务都纳入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范畴中。然而,受基层治理主体重组的制约,以及人口流动、经济拮据、地域交错等复杂因素的干扰,社区居委会只能紧急处理“村改居”社区内居民最迫切需要的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所以,因“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优先发展的需求,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基本处于边缘化。表面看这是由于基层治理主体的重组导致的体育治理边缘化,实则是由于基层体育供给主体的缺少,造成对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处于一种放之任之的状态。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村改居”社区内体育健身设施长期无人监管,社区居委会更是缺少专门针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维修资金。2009年对西安市“村改居”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调查显示,72.1%的篮球架和乒乓球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61.6%的体育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58.7%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在一年之内无人管辖。2014年对临沂市“村改居”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社区内没有专职负责公共体育服务管理的人员,55.4%的社区没有体育专项经费,99.3%的社区通过自筹形式来满足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67.3%的社区通过街道办事处财政补贴来建设体育设施。这种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以便加速我国“村改居”社区基层体育治理主体的重塑。

3.2 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主体失声

“村改居”是政府主导下的城市扩张,社区中原有居民被传统社区逐渐消解为多个异质性的“熟人社区”。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使得传统“熟人社区”内居民的关系格局被松动,熟人关系的格局被瓦解,“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关系变得复杂化。一方面,对于“村改居”社区本土居民而言,外籍人口的到来挤占了有限的公共空间,传统的民俗仪式受到外来文化的侵蚀,而且在市场力深入渗透社区的过程中,社区本土居民的生活实践与历史记忆之间开始出现隔阂,形成巨大的文化裂痕。具有种族、血缘、地缘的居民间的民间习俗活动仪式开始渐显式微,“熟人社会”的形态断裂,信任权利在社区内的小圈子开始产生,最终导致社区本土居民的共同体意义缺失。另一方面,对于“村改居”社区外籍人口而言,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其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权利诉求、公共事务参与等方面缺少有效的制度保障,在心理上同样存在不平等,在所属社会和利益关系的双重缺失下极易引发社区认同危机。另外,由于外籍人口和本地人口在民俗仪式上没有共同的社区记忆,导致“村改居”社区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新的社区秩序,进一步造成“他者”的排他性。然而,这一负面效应同样对“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阻碍也颇为显著。如“村改居”社区居民的认同危机能加剧居民因为体育技能缺失而产生“不敢尝试”的心理危机,直接影响居民参与社区体育治理的积极性,间接地造成居民对社区体育发展“不关己”的不良心态。最终导致“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出现居民集体性失语,而政府在未能捕获社区居民体育需求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一刀切”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2014年对厦门市“村改居”社区的调查发现,90.4%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直接由上级政府决定,86.9%的居民在政府规划体育场地建设前沉默无语。这种信息不对等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还会带来“村改居”社区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的下降,进一步加剧体育场地设施“建而不用”的尴尬窘境。

3.3 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力量薄弱

2010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提出,我国改革的发展方向是转变政府职能,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但目前,政府在社区公共体育服务配置上几乎处于垄断地位,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机构仍秉承着“科层制”的“四级”管理体系,与组织社会学所提倡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的长期存在势必导致治理成果呈现倒U型曲线,成为政府管治下的一言堂。对此,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了我国探索并将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转变。但“村改居”社区中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等治理力量在治理过程中参与意识不强,对自身的权责不明晰,未能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参与进来。一方面,我国部分体育社会组织、社区组织没有完全摆脱政府部门的束缚,且自身发育不成熟,只能“挂靠”政府存活,没有表现出市场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因此逐渐沦为了政府部门的“传话筒”。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社区团体的申请、审批等方面也是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有能力、有想法、想做事并且能做事的组织望门兴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现阶段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实行双重监管机制,社会团体的组建要经历人员审核、资金考察、风险审核、章程制定、机关登记、政府审批等多项程序,审核繁琐、成本高、时间长等原因也限制了治理主体的参与,表现出“弱参与”的问题。《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共86.6万个,其中体育社会组织1.6万,占比为1.9%。《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指出,我国20岁以上人群参加社区、单位等社会体育组织的活动者仅占14.2%;50岁以上群体受过专业指导及其他相关培训与辅导的比例仅占3.2%至4.4%。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也强调,在2030年实现每千人配置2.3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目标。这表明,作为“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社会主体,存在着这体育社会组织数量、体育活动参与率及指导率不足的实际情况。

4 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

基于上述分析认为,我国“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现状符合“村改居”由农村向城镇转变的过渡性规律。但为了加快推进我国“村改居”社区属性的转变,强化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是重要的途径。然而,受体制性障碍的制约,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能力有待提升,可通过强化社区主体、市场力量和民俗记忆的协力来增加有效供给。

4.1 关键力量:强化社区体育的自治能力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社区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形式,社区自治是广大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因此,强化社区自治能力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力量。其实,针对“村改居”社区治理主体缺失的问题,也可通过强化社区体育的治理能力来实现。1)重视非正式制度在“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社区构建街道党委组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居民民主协商的社区公约制度,以此为社区体育自治提供制度保障。2)可借鉴浙江省社区成立“乡贤理事会”的经验做法,建立社区体育自治组织,以此推进自治、法治、德治在“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相融合,推进社区体育治理能够深度参与到公共体育服务的治理中。3)发挥“村改居”长老的作用。“村改居”是由原来的行政村转变而来,年长的老人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威望,对发起和倡导“村改居”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开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所以,建议街道通过财政补贴、荣誉肯定的形式来鼓励和支持长老组织体育的作用,特别是对原来村里的民俗体育活动,长老对体育文化全貌的呈现,相比其他社区居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4)完善“村改居”公开制度,成立社区监督委员会,对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资金来源、使用去向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4.2 辅助力量:重构社区体育的文化记忆

在“村改居”空间结构和生活结构双重变革下,社区内的个体身份认同与社区存在着焦虑、迷茫和无助。这些心理上的变化已经难以通过原有的民风习俗得以慰藉,因为“村改居”社区的实际意义已经在地域、结构上发生了变迁,对此从文化意义上构建的路径能够为搭建个体与社区关系的依恋关系提供突破口。体育作为“村改居”社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前文所述,加强“村改居”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有助于丰富社区文化的建设,强化社区居民的民俗记忆。对此,在“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方面亟需重构社区体育文化的记忆。1)挖掘民俗体育文化。建议“村改居”社区治理主体针对居民所在原有乡村的文化习俗,充分挖掘各种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与仪式,利用社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途径,广泛开展民俗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社区内居民参与不同的民俗体育活动,勾起大脑深层次的文化记忆。2)重塑社区体育文化。建议发掘社区内民间体育文化的传承人,鼓励其对民俗体育文化进行创新,在对传统社区社会记忆移植的基础上,重新塑造“村改居”社区共享型“新传统”,进而使其成为重构社区记忆的载体,唤醒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3)发挥社区居委会监管作用。建议街道办事处在“村改居”社区内建立社区工作站作为街道行政事务的派出机构,将社区内的行政工作事务从居委会中剥离出来移交给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则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社区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工作。借此机会,具体可借鉴山东省“村改居”社区的做法,将居委会作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代行者和监管者,深入开展社区体育工作的调查,及时反馈社区居民的体育需求,为上级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供决策依据。

4.3 社会力量:形成体育多元共治的格局

引入社会力量与政府、社区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是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向。如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作为政府公共医疗服务的最高行政部分统领体育与医疗业,联合多部门跨界融合,通过成立的政府联邦机构工作组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同时通过非营利组织的强力支撑,构建多元主体的体医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评价体系定期对各主体的责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德国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由开始的“国家为重心”逐步向“社会人本为重心”的治理理念转换,在治理主体上,从政府主体主导向社会主体主导转变。对此,引入体育社会力量与政府形成体育多元共治格局也是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的理想模式。1)加大政府对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以此维护“村改居”社区居民参与体育的基本权利。因为公益性的体育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弥补由于政府提供差异性公共体育服务的不足,而且还能通过社会捐赠、企业赞助、财政拨款等形式获得资金支持,能够为“村改居”社区居民提供价格低廉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2)尽快改革体育社团组织的注册登记制度,逐步取消“挂靠制度”,为体育社会组织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3)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资助体系。建议在税收政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村改居”社区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同时设立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专门资助进入“村改居”社区服务的体育社会组织。4)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考核,将其进入“村改居”社区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作为评价其服务的绩效,以获得感作为绩效评价的标准,对于服务效果好、民众满意度高的体育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不合理的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5 结语

随着城乡融合进程的加速,传统村落面临向着就地城镇化的城市社区形态演变,“村改居”作为自然村落向城市社区演变的“过渡性社区”,强化“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不仅关乎人民获得感,更会影响到城市群建设与区域联动战略的实施,同时对于“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受制于供给主体缺失、需求主体失声、社会力量薄弱的制约,我国“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能力相对较弱。为了破解这些制约,实现“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建议强化社区体育的自治能力、重构社区体育的文化记忆、形成社区体育多元共治的格局。

来源:Sports_Academic_Res 体育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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