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区域与国际合作,共建国际科创中心

焦梦瑜 2021-08-25

区域与国际合作对于广州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州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和条件下,运用开放的视野和政策,通过对区域与全球创新资源和市场的整合,为社会提供基于创新价值的经济生态系统。

  新颁布的《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首次将区域与国际合作列为一个新增的章节,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固化提升,为区域和国际合作提供法治保障。笔者认为《条例》有三个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第一,《条例》运用开放创新的理念,旨在建立面向全球的科技创新区域与国际合作体系。开放创新是所有国际科创中心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开放创新并不一定要求科创活动所需的关键要素在空间上汇聚在一起,才能产生创新活动。当前,很多城市争相出台各种人才政策来吸引高质量的科创人才落户,但是这并不是取得科创活动人才要素的唯一途径。《条例》中提到一些政策措施,比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境外建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与海外机构共建高水平的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财政科研资金可以直接拨付至港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条款,都充分体系出开发创新的理念。

  第二,《条例》紧密结合了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随着中国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中国科技创新在全球创新价值链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国家发展重大战略,既是广州市区域与国际合作的抓手,也是广州市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责任所在。《条例》的具体政策措施中,包括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创新走廊建设,加快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等。另外,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也为广州区域与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机会。广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发祥地之一和重要枢纽城市,与许多“一带一路”国家有长期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经验。

  第三,《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推动区域与国际合作中的地位,作用与方式。尽管科创活动的主体是企业、高等学校与研究机构,但政府也必须发挥其关键作用。特别在区域与国际合作方面,由于涉及到科创要素的流动与优化,必须有政府在宏观方面和长期发展方面发挥作用。《条例》强调科创区域与国际合作的规划制定由政府负责。另外,政府也需要优化创新制度与政策环境,促进创新要素流动。而对于其他一些企业、高等学校与研究机构为主体的有关区域与国际合作的科创活动,《条例》则明确要求政府使用相应的政策工具支持、鼓励和提供服务。明确政府地位、作用与方式,确保政府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断推动区域与国际合作顺利开展。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广州区域和国际合作正在迈向新的高度。《条例》中的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为科创活动的一些主要参与者带来了新机会。

  第一,国内外研究型大学以及研究机构可以发挥在创新平台建设方面的优势,推动广州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创新体系四个关键平台包括用于扎根技术基础与智慧布局的核心技术平台、推动开放式创新与跨单位合作研发的创新平台、联结国际产业与研究趋势的前端平台、以及强化研发成果产业化机制的产业化平台。当下,人们往往把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视为科研活动的发源地,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它们在平台建设中的优势。接下来,广州市政府可以考虑在资金、网络建设与服务方面给予平台建设持续有效的支持。

  第二,港澳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可以深度参与广州市的科创建设。《条例》明确规定港澳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可以牵头或独立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财政科研资金科研直接拨付至港澳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同时,外国人与港澳台专家可以牵头或者参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规划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评审与验收。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科研项目招标书做成中英双语版发布,也同时接受中英文的申请书。

  第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将在广州科创发展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条例》明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展开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而且鼓励国内外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在广州设立分支机构。全链条科技创新包括许多跨境、跨区域、跨行业的分工协作,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在引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同时,广州市政府可以对于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涉及政府资金运用的科技转化服务按照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

  香港科技大学公共政策学部教授 吴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