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出炉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9-06


日前,从省发改委获悉,《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出炉。今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认定、评价、监督等,都将有章可循。

鼓励采取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今后,安徽省将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采取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鼓励本省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行业商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按要求,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达到组建目标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申请延长筹建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1次。筹建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资格。

接下来,安徽省将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建设投入模式,统筹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实现自我运营;支持其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连续两次评价优秀的,奖励资金上浮20%

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之后,并非一劳永逸。对此,安徽省将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

对组建期满通过验收评估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将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试验平台建设、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培养和引进。对皖北地区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补助资金上浮20%。

对评价优秀的,安徽省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并给予资金奖励,主要用于对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激励。连续两次评价优秀的,奖励资金还将上浮20%。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将取消称号

今后,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平台名称、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实施主体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将记入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任务的;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的;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工程中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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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合肥晚报

来源:ahsyszjlyh 安徽省院士专家联谊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I1NDczMw==&mid=2247502729&idx=3&sn=00bb34e1ec4b6371476f838af57220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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