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团负责人备案涉及到的政策文件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9-14

前几期的内容分别为大家介绍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分支机构管理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今天来说一下关于负责人备案涉及到的政策文件。


在社会组织所有的变更备案事项中,办理次数最多的一定是负责人变动备案,无论是换届备案、届中增补或是负责人职务变更,只要发生了变动就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在办理备案的过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就是备案表盖章不合格的问题。偶尔会出现多次补办盖章仍然不合格的情况,经办人辛苦的跑了几趟不说,还可能造成未能按时完成备案导致影响年检结论等情况。


经常会有社会组织办事人员问,为什么负责人备案表上盖的章总是不合格呢?其实大多都是同一个原因,那就是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盖章。


负责人作为社会组织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应该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其基本素质和能力高低也会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历史沿革等问题情况繁杂,确实很难准确判断备案材料上的盖章部门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的退离休干部到社团兼职的更是不好掌握。


关于人员备案的文件主要是以下两个: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2014〕11号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民发〔2015〕166号




文件中明确了负责人任职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熟悉政策文件才能顺利的完成备案~


文件全文附后,一起来学习!

几个重要提示


※ 事前报批。

退(离)休领导干部拟在社团兼任的,须在召开选举会议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兼职。


※ 一届一备

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连任不超过两届。


※ 不领薪酬

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 军队人员

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须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发《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

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

(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4年6月25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 民政部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评估平台


 往期热文回顾:

● 关于举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培训班的通知

● 社会组织如何依法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行业协会商会,哪些费用不能收、哪些收费要规范?这几个文件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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