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俊: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的法律地位

赵文象 2021-10-09

  调研发现,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河湖管理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中,生态流量保障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缺乏评估指标、计算标准、方法研究等配套体系,顶层设计和规划科学性不足。部分河段缺少水量调配设施,一些水利设施老旧,影响生态流量调控。

  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的法律地位,明确违法违规罚则。

  健全管理机制。明确水利部门在生态流量管理中的组织规划、水量分配、调度监测等权责,自然资源部门水资源确权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执法权责。建立部门常态化联席工作制度,完善协作机制。构建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完善以流域为单元的生态流量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参与流域生态流量保障。建立生态流量管理台账,监督流域内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状况。

  强化调配能力。科学制定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完善区域用水总量调控体系,细化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下泄控制指标。分类指导生态流量泄放工程和监控设施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纳入河长制。加强河湖生态流量信息监测网络建设,推进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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