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用户533098 2021-10-13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资格。如果第三人作出承诺,则否认了要约的实质性拘束力,承诺人的权利是要约人给予的,而要约人只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向非要约人作出的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

3.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对承诺作出的具体期限给予了限制,那么承诺的期限应当以要约中作出的规定为准。对于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那么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另一种是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则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对于合理的期限,应当依据一般的交易惯例、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4.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新要约。其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应当视为实质性变更。

5.承诺必须以符合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

受要约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但是采取何种通知的形式,应当根据要约的要求。不过,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以行为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