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 “内外兼修”护安全

王晓霜 2021-10-21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参加全国公安经侦系统“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5·15’集中宣传日”活动

重庆市治理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会

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是老百姓的钱,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为底线,审慎管理、稳健运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住房公积金行业的一大永恒主题。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对内不断优化政策、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对外大力开展信息协查、联动整治违规的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安全健康运行的同时,努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服务大局

积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一系列尝试和探索,积极主动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助力解决群众基本居住问题方面展现“公积金作为”,贡献“公积金力量”。

为保障刚需、遏制炒房,2013年,我市开始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合理安排、有序投放、首保刚需”的要求,结合市场环境实际优先支持刚需公积金贷款;2017年,我市与工行、农行、建行等12家重庆本地金融机构,发布了反对“炒房”的联合声明,并暂停受理主城区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充分发挥了政策的“指挥棒”作用。

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市通过发放公积金项目贷款,向政府公租房建设累计提供30亿元贷款资金,支持了民安华福和两江民居等4个公租房项目建设,总建设规模为732万平方米;同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还将大部分的增值收益,作为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上缴给市财政,支持政府廉租房建设。“十三五”期间,中心累计上缴财政廉租住房补充资金44.3亿元。

为帮助群众通过“租购并举”解决居住问题,去年以来,我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规范提取政策,简化提取要件,缩短提取流程,支持租赁住房消费;同时,将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纳入提取范围,提高居民居住品质。

为助力我市人才安居保障工程建设,对持有重庆市人才服务证的高层次人才,将租房提取限额放宽到2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渝购房的,贷款额度最高放宽到限额的4倍。

强化内控

体系化构筑风险防控“铁壁铜墙”

资金安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之底线。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始终将风险防控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新一代信息系统将风险点控制嵌入业务管理各个环节,通过强化审计稽核、信息安全管理和完善内控制度实现了风险防控的多重保险,对业务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实现精准防控。

在风险防控监督方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采取常态化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建立并运行审计稽核监督系统、风险防控系统和电子稽查系统,为预防公积金各类风险装上了双保险。

在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方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逐步探索构建起集自有资金、贴息贷款、跨区域融通资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等于一体的多层次资金供应体系,进一步拓宽资金供应来源,以确保资金充足,便于提前统筹安排。

同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建立起“按日监控、按月分析”的制度。按日持续监控银行存款、个贷率等核心业务指标,及时掌握资金变动情况;按月开展资金运行情况分析,预测资金供需趋势,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在防控贷款风险方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探索建立借款人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其中,贷前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工具、多部门联网协查和实地查勘等方式,严把项目准入关;贷中运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数字加密认证(CA)等技术手段,联网协查房屋、婚姻、身份、征信等信息,确保贷款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加强借款人贷款资格及还款能力审查;贷后通过加强逾期催收、公积金扣划、司法诉讼、债权转让等方式,及时高效处理不良贷款,贷款逾期率远低于国家控制标准。

在防控信息安全风险方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设备指纹等技术,建立了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代码扫描、机器防御(反爬虫)等系统,保障数据安全。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多次荣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在重庆市“护网2019”网络安全攻防演习中,被评为优秀防守单位。

疏堵结合

保障正常提取使用 常态化治理违规提取行为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发展,资金规模不断增大,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全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同时,坚持按照打击与防范并重、安全与稳定兼顾的理念,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常态化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使用治理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方面,我市出台了《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建立个人失信黑名单系统,根据违规提取使用行为严重程度,对个人失信行为分别限制不同年限的提取、贷款资格,并综合运用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等方式,加大违规提取人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市民合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另一方面,大力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查等机制,加强部门联动,集中开展整治工作。

自2017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并协调市财政、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公安、网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多部门建立治理违规提取联动机制,重点打击非法中介收取高额费用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近年来全市共查处违规提取行为369件,涉及资金2826.2万余元,绝大多数被控制在审核阶段。2019年,我市治理违规提取使用经验被纳入住建部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材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全市扫黑除恶先进单位称号。

当前,跨区域联合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使用,还被纳入川渝两地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任务,成为两地持续常态化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

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将被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

一、什么是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

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

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一定期数的;

(二)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个人失信行为如何认定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二)其他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经批评教育后,全额退回提取资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办理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三)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满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失信行为。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经批评教育后,拒不退回提取资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

(三)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四)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满6期以上(含6期)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

三、被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后果是什么

对一般失信行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失信个人进行政策宣传和教育,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自失信行为发现之日起,取消失信个人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自失信行为发现之日起,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向失信人所在单位书面通报;

(三)将失信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严重失信行为,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自失信行为发现之日起,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向失信人所在单位书面通报;

(三)将失信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个人失信行为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