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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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2021-11-26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的管理质量,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设立,全面负责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修订《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的战略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制定和修订标准化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负责提案受理、立项审批、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存档、复审和废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团体标准的有效性评估。
第七条 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化组织就团体标准工作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标委会的委员来自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单位相关人员和社会上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标委会的委员不少于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可根据需要聘请标准化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顾问,顾问不限人数。
第十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保持公正立场,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负责指导标委会办公室履行其职责,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标委会的主要事项。
第十一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进行提名,经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3年。
第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由副主任委员以上进行推荐,经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3年。
第十三条 标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十四条 标委会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其他社会团体保持联络。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出标委会工作建议;
(二) 按时参加标委会工作会议;
(三) 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 参加标委会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标委会工作会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对标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标委会工作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提请标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标委会工作会。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标准会对标准项目提案、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议。标委会标准会由办公室发起,办公室在会议前十五天或投票前一个月将标准项目提案或标准报批材料提交委员。审议的投票情况(会议投票或函件投票)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的审议文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