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法工委递交《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2-01-07

近日,山东省海洋局就《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三条修改建议。


一、“用海选址要求”应强化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三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光伏发电项目用海面积普遍较大,一旦实施运行其环境持久性影响不容忽视,建议在现有用海选址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三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以便为近海生物提供极其重要的栖息、繁殖和庇护场所。


建议修改“用海选址要求”内容为:光伏发电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鼓励各市因地制宜探索利用已确权的养殖用海、盐田用海区域,科学布局光伏发电项目。


二、应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并提出“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因此,光伏发电项目用海一方面应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从宏观方面做好项目用海的分区规划,另一方面要充分评估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对拟建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


建议修改“三、立体综合用海审批要求”第一款规定为“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确定。”


三、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助力用海监督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3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是落实中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要求的具体实践,应该强调发挥现代治理体系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和社会关注,这也是协助推进政府部门做好用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建议“六、项目用海监督管理”新增一款规定,即:各级海洋执法部门应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海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公众和专业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环境监督。


绿会法工委将持续跟进《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进程,并积极提供支持、协助。


整理/时子 审/MY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18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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