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照明行业知产保护调研报告(2021年)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2-03-17

  “汇聚近十万照明企业,年产值过千亿”。广东省中山市作为灯具照明之都,占据了国内7成以上的市场份额。(摄影:付华柱)  但与市场繁荣相对的是,中山市灯饰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一直居于高位。  数据显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成为灯具照明行业纠纷解决的主要司法管辖地区,该院近六年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为主的侵权当事人,“败诉即注销”“判赔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加持,相关侵权行为发展迅速、传播广泛、难以消除,给法律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调整完善司法裁量标准,如何给予权利人及时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对侵权行为有效规制,继而从根本上引导行业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  2月22日上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专利审判庭负责人龚麒天在会上作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灯具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基于灯饰照明行业发展和司法保护现状,从司法保护层面,为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  据统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六年受理的涉及灯具照明行业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从2015年的265件,到2020年的845件,大幅上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以下为报告全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灯具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轻工业经济运行整体处于“消费平稳、投资放缓、出口乏力、调整加速、分化明显”的“缓中趋稳”发展态势,灯具照明行业作为轻工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重要的民生产业和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总论  广东省中山市作为传统的灯具照明行业重镇,汇聚了近十万家照明企业,年产值过千亿,占据国内7成以上的市场份额。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迭代,目前我国以中山古镇为首的灯具照明行业,一方面承继了行业积累下来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这是灯具照明行业实现飞跃发展,能够跻身全球前列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这种传承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既有的、相对落后的竞争模式和发展理念。  这种传统模式下,灯具照明行业的繁荣更多地依靠我国长期以来积累的全供应链生产体系、我国人口红利带来的低制造成本和轻工业自身生活消费品属性所形成的广泛市场基础。  但是,这些促进因素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张和竞争无序化加剧,对于灯具照明行业的拉动作用已经趋于平淡,尤其是在当前科技竞争加剧、人民需求更新以及国际市场坍缩的大背景下,固守传统理念、“吃老本”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灯具照明行业专利水平不高、核心驱动力匮乏等制约行业发展的症结愈加严重,灯具照明行业面临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我国由“灯饰大国”变为“灯饰强国”之任务仍然艰巨,发展中的“痛点”和“栓塞”依然存在且日趋明显,转型升级变得愈发迫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技术创新和规范应用的最后防线,是检测行业发展健康程度的晴雨表。诉诸司法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解决手段,诉讼类型、数量和诉争标的等司法指标直接反映了行业发展状况并标记着行业发展中的痛点。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和大湾区建设的前沿阵地,中山市作为我国灯饰之都,灯饰企业密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一直居于高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知院)已经成为灯具照明行业纠纷解决的主要司法管辖地区。目前,涉及灯具照明行业的民事纠纷几乎遍及零配件制造、研发、设计、组装、销售等各个环节,而上游的原材料供应虽因国内竞争不充分导致诉讼数量较少,但在国际市场中也面临着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压力。相关纠纷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是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据统计,广知院近六年受理的涉及灯具照明行业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从2015年的265件,到2020年的845件,数量的大幅上升,一方面反映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行业竞争激烈、竞争格局相对混乱的状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是提升行业创新能力的交通灯。科技创新是传统工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性因素,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技术创新驱动是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司法保护手段在整个科技创新保护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司法保护效率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灯具照明行业的发展。司法保护的作用不仅仅是定纷止争,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彰显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当今世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驱动发展已经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司法保护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的价值导向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司法裁判加大对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保护,审慎对待含金量不高的技术,充分发挥现有设计抗辩、专利无效等制度的作用,保证依法公正审理的同时,发挥注重、保护和推动创新的价值导向,就像交通灯一样,指示企业需要提升或规避的环节,从而起到转变发展观念、更新竞争手段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保护在促进技术和产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和司法水平的提升,立法和司法领域的滞后也是制约行业转型的重要因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实现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是引导有序竞争格局的定海针。近年来,灯具照明行业市场竞争呈现出激烈而无序的状态。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例,90%以上案件涉及技术含量不高的外观设计专利,当事人则集中在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败诉即注销”“判赔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纠纷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激烈市场竞争中部分照明企业试图通过法律保护获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反映出大部分经营者并未意识到行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灯具照明行业低水平重复竞争和两极化发展的特征已经显现。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加持,灯具照明行业基于互联网产生的侵权行为发展迅速、传播广泛、难以消除的现象,对法律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如何回应灯具照明行业无序竞争中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对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调整完善司法裁量标准,如何给予权利人及时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对侵权行为有效规制,继而从根本上引导行业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课题以司法审判护航灯具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广东省灯具照明行业作为研究对象,以“科技创新一一产业发展一一转型升级一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研究主线,聚焦产业发展现状、高质量发展目标、司法保护难点以及司法保护驱动产业升级等重点问题,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驱动产业升级的体系构建及路径选择开展专门研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一个新视野和一套“策略组合”,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行业宏观发展态势、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提高行业转型升级中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知识产权驱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第一章 灯具照明行业发展现状及分析  一、灯具照明行业发展现状  广东省中山市是我国传统灯具照明行业集群基地,年产值过千亿,占据国内7成以上的市场份额。目前中山市灯具照明行业集群已形成了集LED芯片制造、芯片封装及灯具制造于一体的上中下游产业链。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是提升该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有效模式,而在企业及行业协会调研走访中普遍反映,产业集群存在创新能力有而不优、产品多而不精、产业大而不强情况。实现灯具照明行业转型升级,需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重视以专利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下文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及调研走访的数据来源,对2011年至2020年中山市灯具照明行业相关专利分布状况进行检索与分析。  (一)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中山市灯具照明行业专利申请总件数为93848件,授权总件数为90980件。同时期,该行业全国专利申请总件数为782138件,授权总件数为741595件,中山市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分别占全国的11.99%与12.27%。从统计期间发展趋势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整体均呈上升趋势,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在2016-2017年达到顶峰后有所回落(发明专利2019年、2020年尚未完全公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在2018年达到顶峰后小幅回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在2017-2018年达到顶峰后有所回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除2019年小幅下降总体增幅较大。由此可知,该行业十年间专利整体申请量和质量均有所上升,但是近五年来研发重点在外观设计专利且质量相对较高,而核心技术研发方面的能力较弱。从企业年均申请量看,中山市年平均申请量为9385件、年平均授权量9098件,该地区灯具照明行业制造类企业数量约16000家,每家企业年平均申请量、平均授权量均不足1件。图1 中山灯具照明行业专利申请趋势(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图2 中山灯具照明行业专利授权趋势  (二)专利分类情况  进一步分析前述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具体类型(如图3),发明专利申请总量4162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总量15269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74417件,占比分别为4.43%、16.27%、79.3%。从分类情况看,中山市照明企业将产品创新的着力点置于外观设计专利上,而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等高价值专利培育研发力度不足。从所涉技术领域看,外观设计专利主要集中在26照明设备类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集中在F21照明类别,而该行业产业链上游的半导体、芯片等高技术含量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数量极少。(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图3 中山市灯具照明行业申请专利类型统计  (三)企业专利调研情况  对于中山灯具照明行业而言,缺乏上游企业,中下游企业占绝大多数,故此次调研走访主要涵盖灯具照明企业中下游的各类企业,既有引领行业发展的主流企业,也有处于产业链底端的个体终端经营者,覆盖面较广、代表性较强。  调研中,曾走访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中游企业,下文将以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聚焦舞台娱乐灯光设备细分领域,聘请科研人员100余人,每年投入专利研发近500万元,建立广东省演艺灯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拥有大功率LED、光学等类别境内外专利400余件。其中,美国、欧洲发明专利31件,国内发明专利55件,实用新型专利267件,外观设计专利182件。2020年专利产品销售金额达3.15亿元,占营业收入近90%。从前述专利保有等情况可知,该企业重视以专利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企业创新能力较强,科技成果转化率较高。但是,即便该公司专利研发和保护投入巨大,产出效益仍然差强人意。该公司的专利布局目前仍局限于强化企业的合规性,而并未利用专利构建起完整的防御网和收益链,换言之,其专利处于“沉睡”状态,未能发挥专利作为驱动企业发展的核心配置作用。  行业底层的终端销售企业专利状况更不容乐观,该部分企业和经营者由于自身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漠,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无用”认知,认为知识产权投入和短期收益不成正比,是大企业才有实力做的事情,与小微企业无关,且灯具行业本来就存在较为严重的相互抄袭行为,一己之力无法改变。主观意识上,认为只要不做被告或者作了被告赔钱了事,就不会影响企业经营。这种短平快的企业经营策略,对于行业发展造成的弊端已经逐年显现,行业整体缺乏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作支撑,无法实现差异化发展,依靠原有供应链效应以及人力物力成本红利取得短期效益,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司法保护现状  广知院是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一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是广东省内涉及灯具照明行业专利纠纷的主要管辖法院。经统计,广知院近年来涉及该行业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是该行业维权情况在司法领域的折射与映照。为更加直观、准确地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趋势,下文对广知院自建院以来受理的涉中山市灯具照明行业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取样分析。  (一)案件收结情况  通过对广知院收结案数据进行筛查统计,可见相关案件的受理及审结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见图4)。2015年至2020年期间,受理案件数2796件,审结案件数2151件,结案率76.93%,受理案件年均增长率为26.03%,审结案件数年均增长率为32.28%。其中,2020年受理案件845件,同比建院年度增幅达218.9% ,审结案件数535件,同比建院年度增幅达305.3%。通过对近六年立案案由的统计分析(见图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占比83.2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占比9.76%,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件占比7.0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图4 近六年收结案数量统计图5 案由分布  (二)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适用情况  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审结案件中,剔除驳回诉讼请求、调解撤诉案件,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赔的案件共887件,其中涉及批量案件[1]共101批,共计462件,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的案件数量为878件,占比98.99%,是主导的赔偿方式,适用被告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及约定赔偿计算方式9件,没有适用原告实际损失计算的案件。进一步分析采集判例样本可知,法院之所以高频率地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批量案件占比较高,绝大多数案件原告怠于对损害赔偿额进行举证,部分案件原告主动要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以该计算方式来确定损害赔偿额。  (三)判赔数额和支持率情况  法院的判赔数额及支持率可反映出法院判决结果与原告预期之间的差距。从表1可看出,原告平均诉请金额呈现不稳定趋势,法院判赔额和平均支持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进一步分析判赔金额,发明专利平均判赔额为15.2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平均判赔额为8.3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平均判赔额为3.94万元。[2]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占比偏高,导致近六年专利纠纷案件平均判赔额不高。侵权判赔额与市场价值有直接关系,不同类型专利平均判赔额的差异,体现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大致与专利市场价值相符。对于法院平均支持率的计算,本文采用“个案支持率之和/案件数量”,其中支持率最高的是2020年的51.85%,最低的是2015年的34.47%,六年间平均支持率约为43.66%,高于25.45%的全国平均支持率[3]。需指出的是,判赔金额包括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维权合理费用比例占99%,在判决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权利人维权支出数额合理且证据充分的,基本可以得到支持。表1 平均请求额与平均判赔额年度表第二章 影响灯具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问题  灯具照明行业按照产业链布局的区别,可划分为上、中、下游三种类型企业。上游企业主要涉及LED发光机理、光源材料及大功率芯片的研发,技术含量较高,但多数影响市场竞争力的发明专利和核心技术被飞利浦、日亚等跨国企业控制。中游企业包括灯具制造、封装以及结构改进,该类企业普遍具有一定规模,企业专利资源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包括广东照明龙头企业国星光电、浩洋电子等大型照明企业均属此类。下游企业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着重于终端产品制造和营销,包括灯饰外观的美化和设计,企业专利资源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此类企业数量众多,以个体经营形态为主。上述灯具照明行业产业链中,上游研发投入大、知识产权收益小,且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企业运用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动力不足。中游产业在国内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较少,外向型企业较多,均以应对国外企业发起的337调查为主,海外诉讼结果攸关企业生存。下游产业则以中山古镇小企业为代表,专利技术含量和创新程度不高,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策略未对企业经营起到关键拉动作用。同时,这一领域也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最为集中、低水平重复竞争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  一、下游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两级分化态势明显  灯具照明行业下游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中,外观设计专利占据绝对多数。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易申请、易授权、易侵权、存量大的特性,无论是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批量维权还是对现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批量复制,都能成为企业快速盈利的“捷径”。因此,下游产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运用和保护呈现出两级分化的态势:  一是部分企业囤积专利进行批量维权。通过对近些年来专利申请以及灯具照明行业的诉讼分析,不难发现灯具照明行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和诉讼大都集中在中小型企业的外观设计领域。该类企业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易授权的特点,囤积了大批低质量专利,以此作为盈利手段。此类维权常以批量方式提起诉讼,利用大量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对知识产权不了解、对无效宣告程序的不了解以及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畏惧心理,通过诉讼促进调解或者径行以“法定赔偿”作为工具,减少自身举证负担。部分原告在起诉前,甚至未经实质性的侵权调查分析,庭审中无法对侵权比对事实进行有效论述。这些行为极大地外化了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根据调研,周某2017年11月通过排他许可方式获得一项LED路灯的专利实施许可,针对该项专利仅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提起了224起诉讼,22件正在审理中。已结案的202起诉讼中,有118件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结案,17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撤率高达66.8%。  二是部分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采取“游击战”经营模式。灯具照明行业终端产品一般是灯饰、灯具等日用消费品。此类产品易于模仿、复制成本低。出现消费热点产品时,经营者倾向于扎堆模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较高。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消极应对权利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不愿咨询委托专业律师,自身缺乏应诉能力,因此,往往采取庭外和解“赔钱了事”或者“金蝉脱壳”注销原来企业,另行注册经营主体。此类企业无论在制造销售环节还是在侵权诉讼环节,均把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消极因素进行规避,既不申请、运用知识产权提升自身竞争力,也不积极回应司法保护程序,游离于知识产权保护链条之外。  二、中游成规模企业发展受到成本和环境制约  一是企业应对知识产权风险能力和意愿较弱。灯具照明行业的中游企业主要包括灯体制造、照明封装以及结构改进等等,此类企业大多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意识,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岗位,但其设置比例和企业规模大多不相匹配。一方面,此类企业面对外部侵权行为时未积极响应。根据课题组走访的实际情况,此类企业往往在维权成本、企业声誉、运营策略等多方面存在顾虑,在短期内侵权行为未威胁到自身生存的情况下,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漠视的态度,不擅于也不愿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另一方面,企业面对海外诉讼时力不从心。中游规模企业近几年来频繁遭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涉外诉讼。如2018年3月美国福雷恩(Fraen)集团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10家企业提起337调查,其中6家为中国企业,仅有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应诉,而其余企业均未参与诉讼。  二是维护、运营知识产权带来的成本上升,导致企业难以维系其竞争优势。规模企业普遍反映,达到合规运营以及提升专利质量的标准本身就是费时费力费钱的一件事。这类企业平均专利保有量均达到数百件,在进行产品研发时仍需对他人专利技术进行付费使用。对于企业而言,申请维护、合规使用专利权,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成本,在企业没有形成专利权的许可和收益链条的前提下,此项支出使得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相对竞争力减弱。此外,小微企业以不合规经营行为抢占部分市场,通过产品价格竞争力迅速获得前期竞争优势,对于成规模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冲击。  三、上游企业缺乏专利的体系化布局  当今世界,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核心技术壁垒已经形成,高技术企业发展面临瓶颈。灯具照明行业上游企业主要为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行业准入门槛较高,已天然滤过掉部分竞争对手,但由于核心技术迭代发展的现实需求,在行业巨头控制基础技术的情况下,上游企业很难突围而出。例如,作为LED照明行业两大“卡脖子”技术的大功率芯片和荧光粉,大功率芯片目前仍然被美国科瑞和荷兰飞利浦等国际巨头垄断,荧光粉供应方面,尽管近年来在鸿宇光电等国内光电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懈努力下出现了质的飞跃,但是由于性能、价格等因素,国内相关LED芯片企业依然首选美国英特美等跨国公司的产品。对于中山灯具照明行业而言,中下游企业占绝大多数,缺乏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上游企业以及光电材料领域的研发能力,LED光源材料荧光粉严重依赖采购,企业的发展、行业的整体升级迭代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放眼全国,由于国内企业进军灯具照明行业上游产业的时间尚短,尽管已经出现如鸿宇光电、有研稀土等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上游企业,但差异化发展战略还未形成,“扎堆”现象仍然存在,企业缺乏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核心技术专利,但并未形成围绕该核心技术和相应的市场所进行的专利布局,造成专利技术的空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对专利布局并未形成系统性的认知,缺乏能结合企业情况制定相应战略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运营存疑,高投入是否能带来高产出的问题始终是横亘在企业心中的难题。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势未有效彰显  灯饰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时效性强。据统计,该行业50%的产品生命周期仅为一年,30%的产品生命周期为2-3年,只有20%的产品生命周期能达到7-8年,可以看出,对于灯具照明行业而言,“快”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首要需求,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广知院巡回审判法庭的顺利运行,很好地回应了行业需求,但未能釜底抽薪地根本解决行业侵权高发问题。同时,灯具照明行业授权专利中近八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相较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最大的劣势在于无技术壁垒,侵权成本低,利润丰厚,很多产品一上市就会遭到大批量仿冒,待专利侵权纠纷判决之后,许多产品已经过时,直接导致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不断提升,但由于案件基数大、赔偿证据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原因,司法保护效率依然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判赔数额也一直处于低位,无法有效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无法及时制止和有效震慑侵权者。  五、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尚未形成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国家发展大局的要求相比、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知识产权大保护同保护快保护工作格局还未形成。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得到充分强化。一方面,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渠道不畅通,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专利无用”的观念,即使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强的中上游企业,也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弱的问题。例如对专利评价报告的作用认识不清、对部分结论不理解,对专利申请及维护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申请并持有过多“无用专利”、承担过重的专利维护成本,缺乏专利整体布局意识等等。  其次,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从政策保护方面来说,中山古镇成立了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知院在全省各地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并成立优秀法官工作室,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但在整合工商、公安、海关等行政资源以及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评判标准上仍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尤其在被诉侵权主体在应诉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时,如何有效进行司法和行政程序衔接上还未有实质性举措。  再次,行业自律能力需进一步加强。目前,灯具照明行业还未形成具有综合能力较强的的代表性行业协会。“一业多会”的格局虽然加快了协会的发展速度,但也限制了行业协会功能的深入发挥,导致协会会员重叠、功能单一、多而不强,在职能转变、购买社会服务等方面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第三章 司法保护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灯饰照明行业发展和司法保护现状,我们从司法保护层面对于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升审判质效,保障行业创新发展  一是准确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审判中,应通过妥善运用等同侵权、间接侵权、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等法律制度,在协调创新程度和保护力度的基础上,合理拓展技术成果的保护空间,让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得到更大、更强的保护。同时,在适用等同原则过程中,也考虑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防止等同原则被滥用,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是多措并举提高审判效率。借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可尝试建立优先审判制度,例如选择中山古镇的灯具照明行业作为试点,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通过视频开庭、巡回审理等帮助相关企业快速维权。比如,广知院于2021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加强沟通,对于专利案件中涉及被告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由法院帮助当事人申请无效宣告的优先审查。2021年8月,广知院提交了全国第一批由法院启动的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简化了当事人维权手续和降低维权成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开展联合审理。2021年7月,广知院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佛山就一项发明专利开展了无效宣告请求和侵权诉讼的联合审理,在广东省尚属首次,极大地提升了审判质效,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三是加大侵权惩治力度,切实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严重侵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运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获益巨大的,在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作为行业典型案例树立标杆,规范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二、丰富宣传载体,提升宣传力度  一是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普法工作是构建大湾区知识产权一流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区域内众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是我国灯具照明行业走向世界、行稳致远的铠甲和名片。因此,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人民法院可通过举办系列普法讲座、典型案例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对于涉及灯具照明行业赔偿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可利用中山巡回法庭和优秀法官工作室进行开庭审理,邀请照明企业代表进行旁听并当庭宣判,树立正向典型,引导灯具照明行业了解专利的市场价值,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是创新宣传媒介和宣传形式。广知院可以通过开设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官方抖音账号等新媒体形式,面向照明企业进行定向知识产权宣传。例如,定期发布涉灯具照明行业最新审判数据、典型案例、调研报告等,采用真人短视频等方式释法明法,每期几分钟,介绍一个法条或一个案例,定期更新,利用碎片化时间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知识产权相关动向,为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国内外各种知识产权信息,培养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思维。  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诉讼活动。不断激励和提升企业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知法守法用法,是有效降低侵权发生率、提升专利质量和运用效能的必要措施。除了日常的宣传之外,广知院在文书送达等环节应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尽可能让技术人员参与庭审,而不是全权委托律师。在庭审中,引导双方技术人员积极发言,耐心讲解,向法官阐明技术的匹配性和相关性,明确技术争议焦点,提交详细技术比对意见,必要时及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于经依法传唤仍拒不出庭应诉的被告,广知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对其进行申斥。对于批量维权行为,则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被告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避免造成群体性的舆情事件,也避免个体经营者“三人成虎”,因不懂法、不明理而曲解司法裁判,对司法保护的社会效果造成不良影响。  三、以司法能动作用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  一是充分发挥优秀法官工作室的作用。根据灯饰行业区域聚集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巡回法庭作用,选派优秀法官设立法官工作室,扎实到基层调研、踏实在一线办公,充分了解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加强与驻地党委、政府、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工作实效,推动行业自律;另一方面靠前参与诉源治理,有效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案件矛盾纠纷,并通过重大案件体现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法治氛围。  二是设置司法保护联络员。目前中山古镇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具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一些基础性的法律问题例如什么时候申请专利保护、起诉维权需要什么条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仍不知晓,相关从业人员能力有待提升。法院可以推动设置司法保护联络员制度,在立案部门开通司法保护热线,与行业协会密切合作,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及时解答企业面临的问题,帮助企业知法守法,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分析预警应对出口风险。灯具照明行业不少企业产品出口国外,但对目的国知识产权政策和环境缺乏了解,更鲜见企业拥有目的国专利,一旦发生侵权诉讼或者遭遇调查往往束手无策。人民法院可结合海外相关诉讼的典型案例,联合行业协会、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等单位,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培训,加大对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的宣传,协调有相关诉讼维权经验的企业分享经验,从而规划专利布局,做好出口预警和风险分析应对。  四是建立灯具照明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基于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的权利滥用状况,人民法院可以公布灯具照明行业诉讼相关数据供行业协会参考,结合企业专利申请、专利获权、专利维权情况,逐步建立灯具照明行业的信用体系。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中涉诉企业进行登记,记录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尝试列出“白名单”企业和“黑名单”企业,例如对于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成果突出,积极正当维权的企业可以考虑列入“白名单”,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企业,可以考虑列入“黑名单”,给出企业信用评级。企业信用评级可以与知识产权贯标服务等相结合,对于评级高的企业维权援助咨询、知识产权培训、申请优先审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形成“头雁效应”,逐步带动整个灯具照明行业诚实守信。  四、司法、行政、服务多方配合,形成产业转型升级合力  一是畅通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的沟通。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法院审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也是专利审查的依据,但是在某些方面司法和行政认定原则有所不同。例如权利要求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专利确权时涵盖所有能实现该特征的技术方案,司法审查中则往往限定在说明书公开的具体技术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应进行进一步加强交流,包括人员互派、技术支撑、讲座培训、案例研讨等,协调相关标准的执行一致。尤其是对于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被法院改判的案件,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有必要充分沟通后采用指导性的案例的方式来表达标准,并由此在操作层面上形成对标准的一致性解释,增强专利权人对维权结果的可预期性。  二是打好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组合拳。我国采取行政司法二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打击侵权行为是权利人维权的终极手段,但是也存在维权周期长、诉讼费用高等现实挑战。人民法院可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协作,与中山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案件的简繁分流处理,对于侵权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尽可能在前端化解纠纷,特别注意在现场勘验、证据保全等环节协同配合,避免二次取证,提高保护效能,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标准统一。  三是构建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构建全链条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在现场勘验、证据保全、调解技巧等方面与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强交流,增强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巡回法庭,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建立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还可以与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等单位合作,对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进行培训授课,推动行业整体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的增强,为构建大湾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灯都走向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编辑:严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