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莫伐树!伐树与违法的距离,得看仔细 | 绿会研究室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2-04-02

长在房前屋后的树,能不能砍?
不认得树,怎么判断该不该砍?
真需要砍树,该如何办才不违法?
……


近日,一位来自山西晋城市沁水县的普通市民李新兵跟绿会研究室打来电话,特地就近年来我国林木采伐案频发的现象,进行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先称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案件数量明显上涨。


为回应基层民众在关于非法伐树方面的一些疑问,绿会研究室在分析多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的基础上,对我国采伐林木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林木砍伐一事给出建议,提醒公众在伐树问题上谨慎对待,避免因无知而犯法。


1. 若要伐树,首先考虑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森林法》,2020年版)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也就是説,如果要采伐林木,首先要考虑办理林木采伐证。因为根据新版《森林法》规定,只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只有是自家的林木,才不需要采伐许可证,其他的都是必须办理的。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零星林木”是否为“珍贵树木”,若是“珍贵树木”最好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避免不必要的责罚。


2. “珍贵树木”,砍不得!


《森林法》规定了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那么哪些树木被定义为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的第三条也给出了古树名木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第十条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也就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在1992年国家林业部发布的《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中公布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此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2019年CITES附录中文版)也作为参考。


结合以上法律条例和相关规定,可以将“珍贵树木”归纳为:①“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砍不得;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所列的树木及其他植物,碰不得;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2019年CITES附录中文版)中纳入的树木或其他植物也碰不得。


3.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意味着,一旦涉及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就将触犯刑法,即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情况至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提醒基层民众在确有需要伐树时,一定要到当地林业部门咨询办理:需要办证采伐的,得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对无法判断品种或树龄的树木,则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咨询,并提出鉴定申请。


同时,针对基层民众非法采伐案上升现象,绿会研究室也希望能引起林业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等的重视和关注,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加强辖区内的“珍贵树木”保护管理,完善“珍贵树木”的普查鉴定建档工作,即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等,对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重点保护植物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向社会公众及时公示,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


文/露尔 审/橡树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19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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