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技术失泄密维权困难的现象需重视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2-04-18

在企业管理实践中,作为无形资产的技术秘密要通过实际的开发、运用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会贯穿于开发、管理、运用的全过程、各个环节。然而,这也给技术秘密的保护和失泄密后的维权增加了难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保密措施要求严,实施难。司法判定上,技术秘密往往要求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图,客观上要有保密措施。但由于电脑的使用、网络的便捷、手机等移动端功能的强大、存储介质的隐蔽,一旦制度执行不严,措施不到位,技术秘密极易被窃取或泄露,使保密制度、措施成为摆设,失去效用。

二是泄密途径多样化,防控难。从目前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来看,主要是在职或离职职工泄密,另外也有合作单位泄密、工业间谍的窃密等等。有掌握企业核心技术跳槽的科技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在新单位违法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有科技人员在离职后,将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还有合作方利用合作机会掌握对方的技术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扩大生产规模等等。

三是取证标准要求高,维权难。技术秘密被侵权时,权利人要想采取司法途径维权,必须证明技术秘密的范围、内容,涉嫌侵权的技术与自己的技术秘密实质相同或近似,被诉方有接触自己的技术秘密的条件或可能,且这种接触没有通过合法渠道等等。最大的难题是取证手段极为有限,经过长时间调查取证仍然无法获得侵权证据的现象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常有因证据不足而使侵权人逍遥法外的案例。此外,司法机关还会对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方予立案。

四是确定损失标准复杂,计算难。技术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准确地认定,泄密、被侵权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更多地表现为权利人竞争优势的降低、市场份额的减少甚至技术秘密因被公开而灭失,导致难以认定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预期收益又很难被司法机关认可。

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技术秘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技术秘密的泄露,会极大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导致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后续经营带来巨大风险。鉴于其特殊性,建议有关部门设立应急便捷流程,便捷式受理企业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避免企业因技术失泄密导致的重大损失。(无锡市科协)

江苏省科协供稿

责任编辑:张达


内容来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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