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2-12-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关于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科协组织依法开展工作,2022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7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为科协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规范科协工作开展、提升科协工作水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助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新时代科协工作的内涵变化、工作延伸、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许多条文进行了修订完善,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要求和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事业高质量发展增添了新动能。《条例》修订后,对科协组织性质宗旨、职责任务、服务对象、组织建设等进行了规定和完善。

     明确宗旨任务。《条例》指出:科协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界定组织性质。《条例》根据新修改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对科协的性质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规定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指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科学技术协会,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设立的科协基层组织作了专门规定。

       明确服务对象。《条例》更加清晰地梳理和明确了科协的服务对象:“科协应当团结和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举荐优秀科技人才,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提供服务,助力科学技术工作者成长成才。”同时,对科协组织的具体任务进行了阐述。如“科协应当在农村牧区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培养农牧民专业人才,提升农牧民科学素质,助力乡村振兴。科协应当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培养后备科学技术人才。科协应当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强化组织建设。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密集、科协组织就建到哪里的要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科协基层组织建设要求,即“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依法建立科协及其独立办事机构。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科协基层组织。”

    《条例》还对科协工作协调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科协将把《条例》宣传落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营造重视科技、鼓励创新、崇尚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汇聚力量推动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科协供稿

责任编辑:张达


内容来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来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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