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绿会法工委建议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3-01-10

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峻,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奔赴多个省(市)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委托上海、江苏、广西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较为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国约十分之一的海湾受到严重污染,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40%,约42%的海岸带区域资源环境超载,部分地区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破坏退化问题较为严重,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频发,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该问题的出现,虽然有相关行政部门执法监管粗宽松软的原因,但海洋污染及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缺少来自社会力量的监督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png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就完善《修订草案》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条款提出了建议,并已致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设置前置程序,在《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当社会组织发现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后,首先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反映,如果在60日内,违法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则社会组织可以就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增加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维持目前现有的诉讼秩序不被打乱,另一方面增加补位的公益诉讼,可以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救济出现真空地带,更有效地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文/Yang 审/绿宣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2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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