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合同中格式条款适用的现状、问题及规制

科技工作者之家 02月23日

  网络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丰富提示义务履行的形式,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认消费者合意,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

  近日,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多名网友吐槽称生鲜电商平台“盒马”开始对线上订单强制收取一元包装费。有网友表示,下单不需要额外包装的成袋大米,也被强制收取1元包装费。要想退回包装费,只能手动申请,并填写理由,上传照片后,才能退款成功。对此,“盒马”回应称,为了响应国家的“限塑令”政策,“盒马”于今年起逐步在全国“盒马鲜生”的配送场景上线生物可降解外卖包装袋,力求在外卖场景同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顾客收到商品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售后处理退费。媒体报道后,“盒马”对有关规则作了调整,如购买有外包装的成袋大米不再强制收取1元包装费。有律师称,对于已订立合同的消费者,突然面对平台单方变动格式条款取消权益,从目前的内容上来看,这种变动称不上是合理的,而且明显会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据了解,目前,在同类平台中,“山姆”也收取包装费。“叮咚买菜”称目前为免包装费试用期。“朴朴超市”“小象超市”暂未收取包装费。消费者线上所购商品是否需要包装该由谁来界定?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包装方式?这类问题的产生与互联网经济下网络购物的形成有直接关联。

  网络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因其便捷高效已成为人们主流的购物方式。这一发展趋势又催生出新型合同模式——网络合同。网络合同由合同一方主体(主要是卖方)拟定一系列格式条款,另一方主体只需在线上了解合同具体内容并通过点击确认等行为表示同意即可生效的合同。当前,各大网络销售平台多采用这种合同形式,但从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来看,网络合同单方拟定的特征使其一方面提升了交易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合同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风险。加之网络消费下服务的多样性和诱导性很容易促使消费者产生冲动型消费。因此,讨论网络合同中格式条款问题的规制问题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存在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不对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经营者在合同拟定时往往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往往试图模糊自身的义务或克减消费者的权利。例如在“‘盒马’强制收取一元包装费”事件中就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情形。于消费者而言,一方面,“盒马”仅以不明显的弹窗形式告知消费者要强制收取包装费用;另一方面,弹窗通知也只是一种获得确认变更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且消费者无权选择拒绝。于“盒马”而言,其作为合同拟定方依靠强大的信息数据和绝对的经济优势在合同关系中占据有利地位,以限定性的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际上,消费者基于惯性往往会忽略此类弹窗消息或只有在确认支付时查看购物清单才可能注意到强制内容。如若放任此类内容显失公平的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存在,与我国法律强调的公平交易原则相违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亦有类似规定。实践中,网络合同往往冗长复杂且内容多使用专业术语,且经营者作为合同拟定方在网络环境下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足,这使得不少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条款内容,并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经营者设定的限制或剥夺自身权利的格式条款。如“盒马”官网各类协议规则并不在主页的显眼位置而是置于网页末端,消费者想要找到相关的协议内容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成本;类似上述强制性内容也仅以在网络平台弹窗通知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上述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合理履行要求。

  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合意的形式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的合意通常以消费者点击确定选项来实现。许多网络平台协议规则数量众多,而消费者通常没有足够的时间详细阅读所有协议内容,这可能导致用户对网络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不了解,甚至忽视格式内容的存在,仅以形式化的合意达成了网络合同的内容。更有甚者,消费者如果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异议并选择不同意时就无法获得相应服务,对此经营者也未明确提供协商途径。因此,无论消费者是否关注到具体的合同内容都只能因需要基于该合同所提供的服务而被迫同意。但是,这种同意并不是对合同所有内容的实际同意,只是为了使格式条款发生效力的一种无奈之举。而这种被迫合意又成了消费者在后续产生的条款纠纷中难以获得权利救济的依据,这明显违背合同订立中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网络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

  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确定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时,因签订合同的人数众多,网络经营者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或实时投票等方式收集消费者的建议,由此制定出符合双方切身利益的格式条款,在进行具体交易过程中给予消费者多项选择权。例如在“盒马”收取包装费时,可以在支付界面设置是否需要包装的选项,将选择权交与消费者。总体而言,网络经营者通过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积极收集广泛意见来形成格式条款,能够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增进消费者对交易过程的信任感。

  丰富提示义务履行的形式,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在拟定网络合同时,应当考虑到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和不同群体理解能力的差异性。首先,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应当使用清晰明了、易理解的文字和语言进行说明,防止因个人差异造成的错误理解。其次,对于重要条款可以采用特殊颜色标记或多次重复的方式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也可以针对特殊条款在句末设置独立的同意标识,即消费者需要针对此类的条款进行独立的实施点击同意行为,这样不仅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识别条文的重要性,也为后续出现纠纷提供了充分证据。最后,建立条款疑难问答机制,当用户对于具体条款存疑时,可以通过软件内部的专项服务答疑解惑,使得合同具体内容能够更加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确认消费者合意,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消费者在完成任意一笔交易时,对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于后续纠纷的解决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消费者购物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确认,保证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已明晰合同内容。首先,经营者可以多次提醒、特别明示等方式强调购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这种提醒可以使消费者及时注意到重要条款,从而增加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其次,对于繁杂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提供足够的阅读时间以确保消费者能仔细阅读并理解,可以考虑延长确认合同的时间限制或者在合同中设置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仔细阅读的规定。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短时间接受大量信息的问题,确保消费者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慎考虑合同的内容,从而提高合同的合意真实性和有效性。(特约撰稿 王小芳 王子怡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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