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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2-05
来源:广西科协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切实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广西多地发布相关通告
对“不服从、不配合”
“拒不接受检疫、治疗”
等多种行为,将依法查处!
南宁
所有单位、小区、村庄实行封闭式管理
南宁市今日(2月5日)发布《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要求全市所有单位、小区、村庄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量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全文如下↓↓
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令
第2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事关民众生命安全,全体市民要主动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全市所有单位、小区、村庄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量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市民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立即向村(居)委会、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小区、村屯、住宅楼实行封闭式隔离。
四、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的市外返回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在抵达居住地后须立即主动向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社区报告;不如实申报旅行史或居住史,不配合接受测量体温、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服从封闭管控、不听劝阻,甚至无理取闹、滋事生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严禁各类公众聚集活动;农贸市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清洁消毒,人员进入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六、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七、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佩戴口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自觉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八、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九、严禁各单位在2月9日之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邕。除经批准同意的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复)工。如上级部门对复工时间有新的规定,遵照执行。
十、机关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管好家人、亲属,带动街坊邻居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2月4日,由南宁市政法委牵头,南宁市公、检、法、司等联合发布南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以下15种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的;
二、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不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三、按相关规定应当隔离者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五、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七、编造、散布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在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聚会、聚餐等活动,不听劝阻,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规开(复)工组织人员集聚的;
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二、哄抢或损毁涉及疫情防治的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三、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行政强制、罚款拘留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钦州
疫情防控举报有奖,最高1万元
2月4日,《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开始施行,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个人刻意隐瞒相关信息或有关部门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造成重大隐患、严重失责的行为等线索,最高奖励1万元。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单位奖励。
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钦州市后无明显症状人员未实施隔离观察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例;
(二)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钦州市后未进行隔离观察出现发热症状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疑似案例,奖励500元/例;
(三)举报接触过重点疫区人员或接纳、容许重点疫区人员在家居留、刻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报告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疑似案例,奖励1000元/例;
(四)举报从重点疫区返回钦州市后经确诊且不在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数据库内人员,经查证属实确诊病例的,奖励10000元/例;
(五)举报影院、剧场、卡拉OK厅、图书馆、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暂停营业,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例;
(六)举报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大型活动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例;
(七)有关政府部门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重点疫区返回重点人群排查管控工作不精准、不全面,致使排查有遗漏、上报不及时,落实重点疫区流入钦州市的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对重点场所管控不力等经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失责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例。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拨打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公开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电子信箱:qzfkb3688176@163.com。
柳州
实施“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十项措施
2月4日,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通告:自2月4日22:00起,在柳州市范围内实施“疫情防控、全民有责”十项措施。
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禁止举行各类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禁止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暂停民族节庆活动。“红事”推迟举行,“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
三、各村、社区、小区、各类企业、工作场所、楼宇等基层单元实行严格管控,对进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测体温。有发热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及时处置。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四、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五、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做到少出门、不串门,勤洗手、戴口罩、讲卫生,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倡导除特殊需要外,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六、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七、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及时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自行居家隔离14天。
八、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九、严禁各单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柳。除经批准同意的企业外,全市其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不早于2月17日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不早于2月24日前开学。各单位培训班一律停办。
十、管控期间,凡是不服从管控、不听劝阻,甚至无理取闹、滋事生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解除时间另行发布。
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来源: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南国早报
编辑:潘凌 陈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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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h_8e27a64ecae7 广西科协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kxMjk5NA==&mid=2247489049&idx=5&sn=849a80beff05ef045b49fb3538a7b7ab&chksm=ea2feb54dd58624270ffeece89ecf9050dd61dd1f97efb71f91ee277b56c50fdfd1198723063&scene=27#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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