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工作细则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5-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成立全国学会专业分会初审工作的通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学会组织建设、会员管理与服务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章 会员体系

第三条 学会会员体系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其中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凡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作为表明其会员身份的证件。

第五条 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入会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管理。为方便申请人或单位办理入会手续,秘书处可委托各分支机构、省级地方学会或其他机构协助工作,并明确授权范围。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会员档案,按要求承担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持与会员的经常性联系。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本会分支机构无权发展各自的会员。会员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地方学会协助发展的会员,可同时实行全国和地方两个编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同时应认真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履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凡不能按规定时间或数额交纳会费的,学会秘书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减少服务项目或内容、停止提供服务或视其自动退会。

第九条 凡违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经学会秘书处批准,可取消其会籍,并应及时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条 凡退会的会员如要求恢复会员身份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实行。具体交纳数额由学会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任何一级组织均不得擅自提高交费额度。会费收缴额度的确定应充分体现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为方便会员交纳会费,可以采取多种收取方式,包括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或在秘书处的授权机构代收后统一上交等,也可采取一年一缴或一次交纳多年的方式。具体收取方式由学会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以任何方式收取的会费均归学会所有。会费只能用于以下方面:

(1) 列入学会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活动)的支出;

(2) 学会各级组织工作会议的支出;

(3) 为会员提供的专项服务的支出。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有权决定是否将收取的会费部分拨付分支机构或会员入会受理机构使用,有权决定具体的拨付额度。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在取得学会秘书处下拨的会费后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学会秘书处有权组织专项审计组,对下级机构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十六条 学会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开办实体机构,并依据设立时所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学会分支机构指根据业务特点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围绕特定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和基金会等。学会代表机构指在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置的代表学会开展活动、承办学会交办事宜的机构。

第十七条 设立学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设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基金会应符合以下第(1)~(4)项要求:

(1) 有符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

(2) 确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

(3) 符合国家民政部规定的登记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与已设立机构的业务无重叠或相近;

(5) 具有发展会员的能力,建立联系的团体会员数量达到30个,个人会员数量(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海外会员)达到100人;

(6) 有5人以上的学术带头人和10人以上的专家群体;

(7)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有能力承担应尽的职责;

(8) 专业划分不宜过细,以利于相关学科相互结合、渗透。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

(1) 与已经设立的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2) 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3) 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4) 分支机构超越所设定的业务范围,代表机构超越所设定的活动地域;

(5) 能够参与活动的会员数量较少;

(6)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型。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由学会管理实体机构的各项工作在学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学会秘书处,并通过其上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应在得到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各专业分会、研究会和由学会管理的非独立法人代表机构,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工作领域开展活动,不得进行投资和经济担保活动,在未得到学会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和合同,不得擅自决定加入国际组织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只可在学会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经学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业分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使用正式注册的中文名称和学会秘书处核准的简称、英文名称。除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授权和批准,专业分会对外开展业务时一律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和“全国”等中英文字样。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的公章、银行账号按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并按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的要求设立挂靠单位。原则上专业分会不得设立独立的银行帐号。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专业领域过宽的专业分会,允许在确保有效管理的情况下按照专业领域设置专业学组。设立原则参照本第本细则十七、十八条执行。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组的设立由专业分会提出,学会秘书处批准。专业学组的所有工作应在专业分会的管理之下进行,不允许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免除任职人员职务、撤消机构等处置,触犯法律的将追求其责任:(1) 原有业务设置与学会的发展目标不符的;

(2) 不能按规定有效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的;

(3) 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领域开展活动的;

(4) 超越决定权限决策,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签署协议和合同的;

(5) 因各种原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查处的;

(6) 不能够按要求发展会员,不能紧密联系会员,不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

(7) 任职人员不能尽到职责的;

(8) 挂靠单位不能尽到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地方学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与学会分支机构业务共同纳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会实体机构可根据其不同业务性质、工作特点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并鼓励采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会秘书处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为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

(2) 负责会员入会申请受理和审批,并进行有效管理;

(3) 为会员提供热心、周到的服务,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4) 负责学会系统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协调;

(5) 负责指导和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指导地方学会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学会系统各级机构间的合作,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6) 组织召开学会系统秘书长工作会议,贯彻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交流学会工作的经验;

(7) 组织开展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建立学会人才库或专家库;

(8) 对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学会管理实体机构的业务开展、财务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建立学会活动评价指标系统及对任职人员的考核制度;

(9) 负责专业分会下设专业学组的审批,并对专业分会对下设专业学组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 掌握学会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挂靠单位的基本状况,必要时可就设立、调整、撤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前换届、更换任职人员和挂靠单位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1) 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自身及各级组织业务开展情况,听取其意见,并贯彻执行;

(12) 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工作委员会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是以学会理事为主、兼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就专门事项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展专项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与学会秘书处相应处(室、部)是业务指导关系。学会秘书处指定专人担任工作委员会秘书,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各自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八章 专业分会、研究会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会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工作领域分工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会、研究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接受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完成其要求的各项工作;

(2) 在秘书处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会员的入会申请受理和审批;

(3) 组织本领域科技人员开展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4) 组织本领域科技人员参加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的各种活动;

(5) 对下设专业学组进行有效管理;

(6) 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材,为本专业领域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条件。

(7) 在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授权下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组织开展各自工作领域内的活动时,可自行决定活动内容、方式和时间,但应事前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并列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章 挂靠单位的要求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营业务与被挂靠机构的工作领域相符;

(2) 关心和支持学会工作;

(3) 在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4) 有能力保障被挂靠机构的工作条件;

(5) 有能力为其业务开展提供各种必要支持;

(6) 是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

(7) 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第三十八条 挂靠单位负责出具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协助被挂靠机构办理财务相关事宜,为被挂靠机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挂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被挂靠单位的各项决定。

第四十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有权决定更换挂靠单位:

(1) 无法保障为被挂靠单位的工作条件和为其业务开展提供支持的;

(2) 因客观原因单位被撤消的;

(3) 因违法经营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惩处的;

(4) 干涉被挂靠机构的业务活动,影响被挂靠机构的决定或影响其决定执行的;

(5) 未经学会或被挂靠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学会机构任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会机构任职人员指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及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会专业分会、研究会任职人员由参与该机构工作的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推荐产生。在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进行确认后进入选举程序。选举结果应在1个月内报学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会工作委员会任职人员在学会理事中产生,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学会秘书处为各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秘书。

第四十五条 学会基金会任职人员按有关章程确定。学会派往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担任领导工作的人员,由学会秘书提出名单,报理事长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换届。延持换届应有书面申请,有充分的理由,并得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批准。无论何种原因,延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 学会机构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民政部、中国科协对任职人员的年龄要求;

(2) 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是在管理岗位取得较好的业绩,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3)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4) 本人是学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为学会团体会员;

(5) 原则上应为在岗现职人员;

(6) 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外,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学会任职人员如连续两年不出席(包括不委派代表出席)任职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或举办的各项业务活动时,学会秘书处有权建议其批准任职机构免除其任职。

第四十九条 学会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故需提前卸任、无法继续任职时或出现任职岗位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学会秘书处,必要时应按规定程序增补。

第五十条 学会任职人员在因各种原因退会或被取消会籍时,自动免除任职。

第五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按照《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当出现推荐单位不变只限具体人员变化时,授权秘书长批准任职,但应及时通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发生变化后,原任职人员仍有继续任职的意愿,且新任职机构同意,可继续任职。

第五十二条 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按照《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专业分会下设专业学组组长由上级专业分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具体任职人员名单由各分会自行确定,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所依据文件调整,凡与该文件有冲突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原文链接:http://www.sae-china.org/news/society/201511/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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