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科技法律法规 > 详情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2015-07-21

11.png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

七、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删去第二十三条。

........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