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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2-27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加强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建设与管理,省科技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黑龙江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黑科领发〔2022〕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伦理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指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为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成立的组织。审查中心履行备案程序,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章 审查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查中心负责对依托机构承担的及其他机构委托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组织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培训,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服务。

第四条 审查中心承担省内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列入高风险清单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医学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委员会)建设工作,按现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审查中心应制定工作章程,明确科技伦理审查程序和要求,建立科技伦理审查会议、保密、文件档案、监督等制度,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保证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

第三章 审查中心的备案条件

第六条 审查中心应具备完善的伦理审查、专业培训、科研咨询等制度。

第七条 审查中心应建立科技伦理审查质量控制机制,定期开展科技伦理审查质量自评估,不断改进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审查中心及委员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科技伦理有关制度规范及审查中心章程制度;

(二)遵守保密要求,为科研人员及科技活动的相关信息保密;

(三)及时主动公开利益冲突,按要求进行回避;

(四)定期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查中心应具备审查以下内容的能力:

(一)科技活动是否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技伦理原则和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或行业共识;

(二)科技活动的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要求,研究条件及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科技活动是否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风险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是否科学恰当、具有可操作性,科技活动的风险受益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要求研究参与者填写的知情同意书,内容是否充分、客观、完整、易懂,知情同意的获取方式和过程是否合规、恰当,知情同意的有关归档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五)涉及数据与算法的科技活动,数据处理是否得到授权(或获得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且符合最小必要,数据合规性方面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数据安全监察计划,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算法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公平、透明、无歧视;

(六)涉及人类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招募方案是否恰当公平,研究参与者权利是否被明确告知,权利的实现是否得到保障,参加科技活动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适当补偿,因参加科技活动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补偿或赔偿是否合理、合法,弱势群体是否给予了特殊保护;

(七)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使用实验动物是否必要、合理、规范,是否尊重动物生命和权益,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处置等操作是否符合保护、善待实验动物的原则,是否能保证从业人员和公共环境安全等。

第四章 审查中心的备案程序

第十条 审查中心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员组成名单和工作简历;

(二)审查中心章程;

(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规程;

(四)备案申请书。

第十一条 审查中心需要变更信息的,应当在变更信息之日前2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备案、变更等申请材料需由审查中心依托机构初审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自收到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申请的审查中心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备案事项除外。

第五章 审查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查中心的备案、变更的复核工作;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并视情况对审查中心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三)负责检查审查中心依托机构是否按要求对设立的审查中心进行备案,是否为审查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四)负责监督评价审查中心制度建设、科研诚信、委员组成、开展审查等各项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 审查中心依托机构职责:

(一)机构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为审查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经费等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审查中心独立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

(二)建立完善审查中心管理制度,健全科技伦理审查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价机制;

(三)建立科技活动伦理风险评估机制、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要求科研人员自觉开展伦理风险评估,按要求申请伦理审查;

(四)负责审查中心的备案、变更的初审,审核通过提交至省科技厅;

(五)负责审查中心的年度检查工作,并综合年度检查情况,报告省科技厅;

(六)指导、协调、监督审查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活动;

(七)对审查中心违规问题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审查中心及其依托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审查中心备案资格:

(一)依托机构没有为审查中心提供必要保障,审查中心委员的组成、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审查中心未按要求制定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审查的;

(三)纵容、包庇、协助有关人员实施违反科技伦理规定行为的;

(四)对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存在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反科技伦理规定行为的;

(六)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