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的能力?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7-19

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上述三种能力统称为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从事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基础。法人不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且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始、终止的时间,《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原则上就不复存在。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就意味着首先必须承认法人具有自身的独立意志,而团体的意志和其成员的意志、管理人的意志是分开的。法人的机关只是法人组织体的构成部分,但机关的行为必须体现法人团体的意志。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后果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其表现为: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其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对此,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