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如何进行清算?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6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所谓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法人及时进行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使法人能够及时终止。

法人的清算有两种形式,一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法人除因宣告破产而被解散外,应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而非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清算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在终止时均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一般是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是在法人负债过重的情况下,经过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法人全体成员的决定,由法人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主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二是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营利法人在宣告破产以后,要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有关这方面的程序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清算组织是从事清算活动的组织,如清算委员会、清算小组等。法人在清算期间,其人格并不消灭,清算组织就是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应当由清算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清算组织的成立分为两类:

1.清算法人自己组成的清算组织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通常情况下,法人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应依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应由清算法人的意思机关或全体成员选举组成,也可以吸收外部成员参加清算组织。

2.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成的清算组织

营利法人因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人员。任何人非经企业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许可,不得成为清算组织的成员。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在清算期间内,虽然法人资格得以存续,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具体来说,一是对内处理法人的事务。如清理财产,整理账目,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的同意,不得处分法人的财产。二是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规定适当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三是变卖财产。清算组织应负责变卖法人的财产,变卖的方式可采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可以整体变卖也可以分散变卖。四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

清偿顺序:(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国家税收;(3)破产债权。清算完毕后,就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法人最终归于消灭;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自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