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生效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3

要约的生效是指具备所有构成要件的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如果要约是以对话的明示方式作出,应当自受要约人知道时起开始生效;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的明示方式作出,则到达对方时开始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要约的到达时间,并非一定要实际送到受要约人手中,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方即可。如果要约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并且收件人有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时,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接收系统的,则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