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5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预约合同本质仍是合同,只不过它的内容比较特殊,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一)预约与本约的区分

预约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预备性,其发生在本约订立的磋商过程之中,目的是预设将来本约中的条款,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做准备。实践中,多以合同名称出现“认购”、“订购”以及“预定”等字样来认定预约合同。但合同的名称并非识别预约合同的标准,预约合同判断的关键在于必须有未来成立合同的意图。只要当事人于将来成立一定合同的意思准确无误,该合同的预约性质即应当确定。区分预约与本约时同样需要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未来签订合同还是当下订立合同。

虽然法律明确界定了预约与本约的概念及特征,但是在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导致两者的区分存在困难。实践中判读是否为预约合同时,应当结合文件名称、约定内容、法律规定、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努力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终确定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二)预约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关于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关于该违约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成立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当事人基于预约而产生的权利是在未来成立本约的可能性,当事人由此有理由对未来本约的成立产生信赖。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导致本约不能成立,就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当然,如果当事人并未因对方违约行为蒙受损失,就不能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基于信赖而产生,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理由相信本约会得以成立,由于对方过错而导致本约不能成立,而致使己方蒙受的损失。如果根据预约和客观情况,当事人本不应当对本约的成立产生信赖,即使已遭受损失,也不能认为是信赖利益损失。[[[] 王新、秦芳华:《论预约及其责任》,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如果一份预约中对与交易有关的大部分事项作出了约定,并且当事人均同意受这些条款的约束,那就意味着当事人承担了就尚未达成一致但应包含在最终协议中的条款继续进行协商的义务。如果最终未能就这些事项达成一致,那么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违反其协商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李开国等:《论预约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