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26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人,当事人共同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具体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债务。

连带之债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一)连带债务

1、法定代位权与追偿权

由于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所以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可能超过自己应当履行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享有两种权利:

(1)法定代位权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但是行使法定代位权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该债务人在享有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受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

(2)追偿权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的部分在其他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但是如果被追偿的债务人无法负担应当履行的份额时,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共同分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债务的消灭与债权的存续

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则在相应履行、抵销或者提存的范围内消灭 ;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则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消灭。 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连带债权

由于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的债权可能超过自己应当享有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受领债权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进行返还。连带债权的问题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