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相互抵销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7

抵销要由一方提出主张,并且通知对方。抵销通知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一方发出的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债权按照抵销数额消灭的效力,如果一方的债权额大于对方的债权额,前者残存的债权依然存续,后者则全部消灭,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合同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即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发生债务抵销、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不过,非主张债务抵销一方有权提出异议,并在接到抵销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