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续履行?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10

  继续履行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须有债务人不履行的违约事实。二是须债权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三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实际履行责任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守约方的意思,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在有些情况下,非金钱债务是不能实际履行的:

  第一种情形是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例如债务人破产;合同成立后因法律修改或政府禁令,使合同标的物成为禁止流通物。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

  第二种情形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例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代价,已经远远超出了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数额。

  第三种情形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债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履行请求权。此处的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概念,最终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

  在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还规定替代履行, 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