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预见性规则?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09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后段规定违约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这表明,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不到的损失不予赔偿。该规则的判断主体应当是违反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非双方当事人;判断的时间点为订立合同之时, 而非实际违约发生之时;判断的程度限定于当事人预见和可以预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