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与有过失规则?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09

  与有过失也称过失相抵,是指受损害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予以相应减少。有关合同适用与有过失规则,最早见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民法典对此也予以确认,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 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表明,我国已经确立了与有过失规则,即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的,法院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规则与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不矛盾。无过错归责原则仅仅是不依据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而与有过失解决的是对方的过错导致损失发生时,是否能够减少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的问题。

  此外,与有过失与双方违约也是不同的,双方违约存在两个独立的违约行为, 双方各自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与有过失只有一个违约行为,另一方只是存在过错行为使得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减少,并不独立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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