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并存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09

  定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由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当事人所签订的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交付的数额不符时,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以下两种情形:

  (1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中选择一种主张,不能同时主张。如果选择的是违约金条款,当事人支付的定金应当在扣除违约金后返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还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如果当事人的损失仍然无法弥补,非违约方可以请求对方继续赔偿剩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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