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该如何承担?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09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而造成的损失。风险的负担,即为该损失由谁来承担。对于标的物意 外灭失风险的负担,通常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确定。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享有自主安排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通常依交付时而转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法 律对于标的物风险移转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基于买受人的原因而导致的迟延交付。在此情形下,标的物仍然在出卖 人的控制下,尚未交付,所以风险依然应当按照原来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日期进行转移。

  第二,买卖在途中的标的物。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交付地点不明确的。对于交付地点不明确的,运输当中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来承担,出卖人只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四,买受人违反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双方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地点时,即完成交付任务,此后也不再承担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转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出卖人违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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