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组织召开《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研讨会》 | 李花粉:以防为主,管控住源头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07-28

23日上午,由中国绿发会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研讨会在京召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於方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李花粉教授、北京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李天昕教授、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丁长青教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赵京慰律师等环境法学、土壤污染防治及实务操作领域的专家齐聚一堂,就草案的体例结构、标准制定、责任认定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主持会议。

会议中,中国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李花粉教授就草案的执行监督层面与责任主体的认定提出几点建议:

一、从法律的关系来说,我国的法律标准,相对国际的法律标准来说差别不大,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监督、监管不利。就我国来说,该草案和《大气污染环境治法》、《水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互呼应的。这几个法律中如果水管住了,气管住了,固体废弃物管住了,我想土壤也就管住了。虽然法律已出台,但仍出现诸多污染问题。这不是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管制,而是法律的执行层面存在漏洞。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应该突出源头的控制,就是我们应该是以防为主,管控住源头,涉及到前面的大气、水、固体废弃物这几方面管控住的话我们的土壤污染的情况自然而然的就会随即减轻。

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是特别明确,虽然框架里说提到了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很难来认定,我就举一个例子,因为我们学农业的,先从农业方面来说,草案第16页里面,就涉及到农业方面,农药和肥料实行登记制度,其实我们国家都有这些登记制度,只是后面监督管理不是特别到位。这相当于禁止在农用地施用农药、沼液,这个责任怎么来认定,如果我是农民,我不知道这个产品是否是禁用品,我用了,这个责任怎么追究。包括通篇里面的责任认定都不是特别明确,里面有一个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这个条款是对生产者来说的还是对消费者来说的?如果生产者生产的薄膜都是不符合要求的,那么对于使用者来说这项就不适用,所以就是说要把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认定做出一个明确的划分。

四、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部分的农用地的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提到产品质量和公众健康,但是没有提到生物多样性或者是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是后面又涉及了很多生态方面的一些内容,指定的比较含糊、不明确。

第32条,提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但是这些都跟总则目标不是特别匹配。因为目标很简单,对于我们农业来说,只要农产品安全就可以。但是在管控方面,同样遇到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

比如草案里提到宣传责任人。他产生的农产品含量超标,对于农民的我在选择了这款产品。但是这些区域本身有着重金属背景,那么对农产品安全这方面怎么认定责任?以这一块这个责任主体,包括后面其他方面怎么来界定责任主体,我是觉得这个法律也不是很明确。

五、数据共享的问题。因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相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环境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出台的比较晚,但水土气渣在法律制定、监督管控上属于一个环,是环环相连的关系,那么如果可以将水土气渣的数据拿出来共享,将会大大降低责任判定的风险,不但可以将责任能够明确到根本源头,而且加大修复治理的成效。最总做到防在前,治在后。做到源头管控到位。

文/sammi、子舒  审/绿宣  责编/Angel

相关链接:

曹明德:建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结构进行修改,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赵京慰:环保部门有行政权,还有必要借助司法框架来主张权利吗?

绿会召开《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研讨会,邀相关领域专家共商修法建议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674.html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

环境污染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