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副秘书长受邀参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修订研讨会,并就该办法提出建议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09-29

绿会副秘书长受环保部政研中心邀请,参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保部等相关领导及高校学者、NGO代表、律师等出席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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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副秘书长在发言中首先高度肯定环保部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并结合环境信息公开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十点建议:

一、建议《办法》内容包括政府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避免割裂,要形成必要联系和衔接;

二、《办法》总则中已明确规定企业环境信息相关内容,建议不删去专章设置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三、《办法》第二条将企业事业单位单纯归为“排污单位”不妥,与当前环保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符,要将涉及矿山开采、水电风电开发等生态保护工作相结合,将“排污单位”改为“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办法》第十条“公开内容”(三)环境监督管理信息中,建议增加有关中央环保督察信息公开的内容,这方面公众及社会组织都非常关注,是将会是信息公开申请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办法》第十四条对不予公开规定了三种情形,这很好,但从内容表述看比较模糊,建议细化、准确,并尽可能量化;   

六、《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对不正当使用环境信息的行为,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如何处罚,需要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七、《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议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填写形式的规定,避免个别地方因无明确规定设置信息公开障碍;

八、建议增加环保部门对企业不公开信息进行督促,在一定时间和条件规定下环保部门或可代为公开;

九、《办法》公开内容(十)建议增加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规定;

十、《办法》第四十七条鼓励各类组织充分利用公开的环境信息,建议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衔接,可以规定一条支持条款,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充分使用已公开的环境信息,并支持依申请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文/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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