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大学学生专访绿会副秘书长马勇,探讨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情况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05-31

5月29日下午,剑桥大学环境政策硕士Evelyn就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专访绿会副秘书长马勇,并重点探讨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情况。

Evelyn从已结案的环境公益诉讼入手,详细了解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包括在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支付赔偿金的案例中,赔偿金支付、管理机构,及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背景、人力资源、技术能力等。按照法发〔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 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实践中该基金的设立、管理形式等。

绿会副秘书长耐心细致地回答了Evelyn的问题,他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先有司法实践探索,总结经验后由下而上逐步推进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也因此存在基础理论支撑、配套机制不足的突出问题,包括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制度设置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他介绍,自2007年开始,由于相关地区开展环保法庭设立,推行司法专门化,由部分社会组织及相关机关的司法实践探索,推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加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这是中国环境法治的里程碑事件,在随后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进行了细化,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其中包括原告可以诉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但对此类资金的归属、使用和监管没有做出规范。由于缺失顶层设计,现实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部分均涉及损害赔偿资金的赔付情况,也因此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多样化的处置情况,各地结合各自情况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环境损害赔偿金实践。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这样的实践对今后科学设置赔偿金管理制度提供了较大探索空间,值得肯定。

目前,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两类模式的五种情况:

第一类,财政国库管理型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直接进入大财政账户,专款专用;2.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账户;3.进入法院执行账户。针对这类管理方式,绿会副秘书长以相关地区的案例实践为例,进行了深入解读,认为此类模式的优点是资金监管风险小,作出判决的法院责任轻、负担少,但缺点是好进难出,审批程序繁杂,过程透明性差,易成“僵尸资金”,且与公益诉讼的出发点不协调:正是由于财政供养的相关部门未履职或不依法履职,致使违法者产生环境损害或生态破坏,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社会组织主动提起公益诉讼,让违法者承担损害公共环境的民事代价,拿出赔偿金。此赔偿金如再返回进入财政国库,不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热情和动力,且有助长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的嫌疑。

第二类,社会机构管理型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由公益基金会作为资金管理者,如中国绿发会已做过试点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设立慈善信托,由专业信托机构作为资金管理者。这类模式的优点是过程易公开,便于社会监督,且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可操作性强,能及时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治理环境的目的。其缺点表现为不是公权力机构,易受传统观念怀疑。

绿会副秘书长详细介绍了绿会试点探索的管理经验,作为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中国绿发会与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共同进行相关制度探索,专门成立生态环境修复(贵州)专项基金,用于承接贵州部分地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环境损害赔偿金。该专项基金成立了由原被告、属地人大代表、专家等组成的开放性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贵州)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在经历了管委会做出使用决议、司法确认、拨款公示后,使用该笔资金的贵州清镇市环境治理公益项目已顺利完成,达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次探索试点得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大力支持。由第三方公益公募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的探索,不仅解决了环境损害金的承接归属问题,而且依托公募基金会的优势,可以促进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金多余或缺口的实际问题。

此外,绿会副秘书长还对Evelyn提出如何看待设计环境公益诉讼这项制度的目的和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等问题做了回应,他强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成为助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制保障,这是一项新的制度,必然有逐步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当务之急是要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广泛参与,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形成有效合力,从根本上推进我国环境质量改善。

文/Tammy  审/卡秋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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