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竞争政策在创新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10-29

  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原动力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争夺资源和市场而展开各种竞争活动。竞争压力驱动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开发新产品、创新组织制度、推动经济结构不断变化和发展。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和全部社会关系不断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熊彼特认为竞争不仅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过程,而且是一种创新和进化过程,是实现创造性破坏和内生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
  尽管传统农业社会也曾出现过一些技术发明,但是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压力,社会对创新没有强烈需求,导致这些发明无法大规模应用,经济发展也非常缓慢。直到地理大发现和海外贸易兴起后,受越来越多的欧洲纺织品生产商的市场竞争所驱动,英国的飞梭、水力纺纱机、工厂系统和规模化生产才逐渐被创造和应用。工业革命后,世界经济快速发展,背后的动力也要归功于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竞争迫使企业和国家坚持不懈地从事各种创新活动,成为现代经济的常态。因此,竞争是一部能量巨大的发动机,在创新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与作用机制
  鉴于其重要性,竞争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理论与政策的核心议题。但是目前对竞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结构和产业组织理论,而主流竞争理论与创新发展中的竞争含义截然不同。主流经济理论主要分析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竞争”,认为所有企业之间的产品毫无差异,无法获取超额利润。这种竞争理论描述的是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一种静止状态,没有打开创新的黑箱,忽略了很多影响创新的因素。而创新发展所需的竞争是一种动态过程,其动力来自于企业之间的不完全竞争。首先,企业在成长中积累了独特的、难以模仿的核心知识和能力,这是企业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无法通过市场交换获得。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核心知识和能力的积累,以及相应的创新行为率先推出具有较高价值的产品,获得持续的超额利润,构筑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形成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相比静态的价格竞争,动态的差异化竞争会推动企业去寻找新的、更好的做事方式。这是一个探索未知世界的过程,使企业处于技术知识的前沿区域,不断创造出不同的产品、技术、制度、战略和行为,这是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
  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结构既包括市场交易活动,也包括组织制度等非市场因素,这种市场结构并不会在自由放任环境下自动产生,而是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付出巨大的协调努力。例如,如果不对那些开发新技术的先行企业提供保护和激励,竞争对手就会快速复制这些新技术。为了提供创新激励,政府必须向发明者提供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企业获得垄断地位之后妨碍市场竞争和其他企业创新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垄断干预,避免竞争过程受到抑制和扭曲。创新发展政策要解决的两大问题是,既要加强对创新成果的激励与保护,又要促进创新成果的扩散和应用,在技术的私有性和公有性之间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和张力。政府介入市场、判断市场制度是否有效,不能只看市场配置既定资源的静态效率,更应看其对资源新用途的适应程度、对不断变化目标的反应能力,以及是否提升社会福利。
  加强竞争政策在创新发展中的作用
  尽管竞争在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创新发展理论对竞争重视不足,创新发展政策以创新资源配置为主,主要关注研发投入、创新能力、专利产出、成果转化等内容,忽视了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亟须重视竞争政策的作用,这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体现。
  竞争应成为创新发展政策的核心议题。企业为获取超额利润而展开的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原动力,竞争政策应成为创新发展政策的核心议题。目前我国市场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竞争行为,如价格竞争、行政垄断、市场准入限制、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等。仅靠市场自身无法形成合理的竞争环境,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矫正过度的竞争和不合理的垄断。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已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放在重要位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意见,这是创新发展政策的巨大进步,反映了我国近年来对创新发展动力的认识不断深化。
  创新发展中的竞争并非“越充分越好”。创新发展所需的竞争不同于传统理论中的竞争。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竞争政策意在营造理想的市场结构,重点关注给定资源的配置效率,反垄断政策旨在控制企业通过合谋协议、并购等增强市场势力的破坏性行为。以传统理论为基础制定的竞争政策认为竞争“越充分越好”,这种理念对创新型企业并不适用。因为市场不完善、企业间协作是创新的必要条件,所以创新发展中的竞争政策需要转换目标。在对企业进行反垄断分析时,对于企业间自发形成的创新协作机制,如果有利于企业创新水平、产业竞争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提升,但不损害市场实质效率的协议应给予鼓励,不应以传统标准来判断,避免反垄断法矫枉过正,反而阻碍创新发展。
  创新发展应在竞争与垄断之间保持平衡。创新发展政策不同于创新政策,不仅要激励创新的产生,还要促进创新的扩散和应用,关注社会福利提升。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获取知识是未来发展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兼顾创新与发展的政策体系。创新发展政策需要权衡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对阻碍创新的过度竞争进行适度干预,鼓励产业适度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产品差异化;对不合理的垄断行为加以规制,拆分托拉斯、阻止兼并、放松市场准入条件。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规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身能够解决的,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自身的权利限制规范来解决;需要与其他法律协同解决的,反垄断法应积极介入。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内容来源:中国科学报

来源:科协企业创新中心

原文链接:http://news.scei.org.cn/art.php?aid=63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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