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细则(试行)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8-18

来源: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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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

沪土木 [2020] 第35号

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条 标准编制责任主体包括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与单位和专家组。


第四条 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编制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 号的要求;

(二)产品标准的编制应符合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20001.10《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产品标准》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 号的要求;

(四)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 申请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提交《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团体标准制订项目申请表》(附件 1)以及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

(二)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申报,主编单位应1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附件2)并及时反馈。《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工作进度计划应细化到各具体阶段,并明确《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的完成时间。


第六条 立项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将《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交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由学会组织召开立项审查会议。

(二)审查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完成《立项评审意见》(附件3)后提交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由学会审核后进行立项公告。


第七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草拟《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通知》(附件 4)、《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 5),并在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天。

(二)网上征求意见期间,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不少于 10个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30 天,并收到不少于 10 条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的回函。必要时,由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主编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在完成《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 6)后报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主编单位应报市上海土木工程学会,学会可视情况再次征求意见。


第八条 送审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向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报送《送审报告》(附件 7)、《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学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由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组织召开《送审稿》审查会,由专家组对标准进行审查。

(三)《送审稿》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评审意见》(附件 8)和《审查意见汇总表》(附件 9),《审查会评审意见》应做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组长签字确认。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2/3 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四)审查不通过的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标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应经相关专家审核确认。重审不通过的,则终止该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按照《审查会评审意见》修改形成《报批报告》。

(二)主编单位向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报送报批材料,学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审查。

报批材料包括以下纸质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刻光盘)一份:

1、报批报告(附件 10);

2、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一式两份,A4 纸单面打印,不装订)(附件 11);

3、其他报批资料(一式两份,A4 纸打印,装订成册):

(1)标准重要信息一览表(附件 12);

(2)审查会评审意见、审查意见汇总表;

(3)征求意见汇总表;

(4)涉及专利相应材料(如有)。

(5)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附件 13)

(6)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附件 14)

(7) 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表(附件 15),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 10 家。


第十条 发布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办理审核、批准发布、信息公开等手续。

(二)团体批准发布后 30 日内,由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 标准完成报批后由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标准解读、宣贯、培训、推广、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补充事项

第十二条 变更事项应经编制组集体讨论同意后办理。变更事项原则上应在《送审稿》完成之前办理。在审查会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应重新组织专家审查。 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与单位、编制组成员、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进度等事项的调整,应由主编单位报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审核同意后复函。

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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