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诉广西林业穿山甲救护不力案代理词 | 关于马来穿山甲不是外来物种的讨论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9-05-19

被告法定代表人作的科学论文中已经明确地指出是马来穿山甲在我国的自有物种,自有物种按照国家的救护条例,没有外伤、没有明显的困难,就要立即放归自然。这是救护条例规定。另外除了这篇论文作为证据,一个物种在某个国家是否是自有物种,还有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有没有标本。中科院昆明动物所里有大批马来穿山甲标本,马来穿山甲不是外来物种,作为救护非正常来源的非外来物种,就应该放生。而且在过去的三年,我们跟踪全国大批马来穿山甲放生实例,在湖南、江西、浙江、广东等地都是被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实施马来穿山甲放生。那么多林业主管机构能够以国家人民利益、自然生态为重,把穿山甲放生,我们觉得对比之下,被告和第三人拿国家这么多经费专门做救护,却没有让穿山甲回到自然中,是严重错误的。只有动物回到自然才是救护,才是真正的保护。


文/Sophia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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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8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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