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内法制 推动国际履约:追随者——重要参与者——积极贡献者的角色转变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0-10

来源: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订阅号

全球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和减损的趋势,成为人类共同关切的事项。中国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十二个国家之一,也受到了最为严峻的挑战和威胁。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自1992年签署并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至今,实行以内促外的履约策略,通过不断完善国内生物多样性法制的方式,提高中国履约能力,推动中国履约实现“追随者—重要参与者—积极贡献者”的角色演变。


追随者(1992-2002):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政府适时提出了“做国际社会中负责任大国”的外交理念,成为我国参与国际机制、回归国际社会的重要身份元素。1992年,中国成为率先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此时,国内相关法制建设尚处于追赶状态,以履行《公约》为目的而被动参与和配合,多部法律法规从一定程度上涉及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6年《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8年《森林法》(修订)、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重要参与者(2002-2012):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经济飞速发展,中国面对更为强烈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开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承担国际环境责任,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许。其在法律层面所做出的调试和改变,展现出中国已经转变成正面主动的积极态度。这个时期生物多样性立法主要集中于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两个领域。例如,于2006年实施的《畜牧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提及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这些专门立法使得各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法可依,为建立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积极贡献者(2012-至今):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起点。生物多样性保护被提上更为重要日程,成为重要政治议题,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这一阶段,我国出台并且修订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50余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得到立法、司法确认。在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就地保育等具体领域,正在制定《生物安全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2019年《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发布,成为中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具有开创性意义。


通过完善国内法制来推动《公约》的履行,既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和担当,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为各国履行《公约》提供了范式参考。

 

作者: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


来源:gh_20bf5086aa10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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