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千店一面”!北京将出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新规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25

来源:北京晚报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时,拟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而为了避免“千店一面”同质化,牌匾标识在设置时没必要非得统一样式、色彩和字体,而是要与周边风貌景观“相协调”,要有“创新性设计”。


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户外广告怎么设


设户外广告设施将有统一规划,

公开征意见


哪些地方禁设户外广告设施,哪些地方是限制设置区,哪些地方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本市设街区户外广告设施将有统一规划。编制规划不仅仅听取“一家之言”,而是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集思广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管理对象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非一成不变。按照条例草案的要求,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期限为10年,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届满前1年,将重新进行评估,以此来决定是否对规划进行修订。

 

天安门、长安街、湿地、风景名胜区

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有些区域,将明令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比如,

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

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区域;

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等。


这些,都属于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长安街航拍。供图:北晚新视觉


此外,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建筑物顶部,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电子广告牌点亮需“有时有晌”


户外广告设施可不是哪都能随便设,想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也得守规矩。例如,条例草案提出,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 不得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 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如果是设置电子显示装置,还要确定运行时间符合要求。


除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电汽车之外,其他车辆上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撤除。



牌匾标识怎么设


拒绝“千店一面”,

牌匾标识将避免“同质化”


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千店一面”……如今,北京要为牌匾标识立新规矩了。


几年前,本市曾制定颁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在管理实践中,北京街头曾出现过一批“千店一面”的店铺牌匾标识。一条街上,每家店铺门口悬挂的匾额店名,不光样式一致,连色彩、字体都一模一样,让人一时摸不着店门。为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商业经营者反映,规范对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尺度过严,不利于营造商业氛围,希望能够结合商业街区特点,有针对性提出商业街区内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此次,条例草案特别对牌匾标识设置提出了“个性化”和“特色”的要求。固定式牌匾标识在设置时,要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要有“创新性设计”,避免区域内牌匾标识的同质化。


此外,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违法设施、危险设施上设置。

 

多单位共用场所怎么挂牌匾?

所有权人负责“统筹”


如果是一栋楼内有多家店铺或单位,牌匾到底该怎么挂?条例草案提出,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统筹管理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督促牌匾标识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牌匾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未及时拆除的,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



还有哪些亮点


重大活动期间天安门、行政办公区等

可设标语宣传品


重大活动期间,除了张灯结彩之外,横幅展板、道旗标语等宣传品往往能营造出必不可少的浓厚氛围。


条例草案提出,在国家政治、外交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周边部分沿街地区、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二环路、高速公路等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除此之外,禁止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临时征用”电子户外广告牌发警示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利用其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警示信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人大建议

连锁企业可沿用“老招牌”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调研座谈中,行业协会和餐饮、商超等企业都认为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沿用和保持对于企业至关重要,特别是连锁经营企业对于保持品牌辨识度和牌匾标识包含元素特色的现实需求强烈。因此建议,连锁经营企业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牌匾标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楠、高枝

监制:苏越

编辑: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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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xbjwb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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