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珂:《野保法》修改不应被利益所绑架 |《野保法》修改建议讨论会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2-08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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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野保法》应具有的功能不仅是对生物多样性、对野生动物本身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将人的生命健康、卫生安全甚至生态安全都联系起来。同时应当对利用野生动物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关注野生动物产业所存在的问题。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专门就此召开讨论会,通过线上、线下模式,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森林公安、政府代表、一线志愿者等共同参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老师应邀参会并作发言。


这次修法存在的三个问题:


第一,这个法的功能通过修法一定要把它完善。完善《野保法》的功能在上次修法时人们讨论比较多,因为上次修法是在法治背景下,我们就考虑到野生动物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动物本身,更重要保护人类自己,上次修改《野保法》就是一个教训,当时确实是提出了这类的问题,结果实际上还是没有达到这样的目的。所以我们今年要争取达到这样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本身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将人的生命健康、卫生安全甚至生态安全都联系起来,《草案》中也有所体现,但对于这些问题,反对的声音是相当大的。最近几天在一个全国会议上,我谈到了《野保法》修改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学者不同意这个看法,认为《野保法》功能不要承载太多,就是保护动物,就可以了。也有人认为禁食野生动物等于承认新冠病毒来自中国,这就更严重了。最近我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地方条例草案。这个地方本身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执行比较好的省份,但是偏偏禁食野生动物、不得滥食野生动物,草案中却没有写,看来是有各种各样的顾虑。所以我认为我们这次修法,完善这个法的功能还会有反对的声音,我感觉绿会还有我们这些专家依然在坚持。


第二,这个法核心的问题也是实践当中提得比较多的——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而且这个利用催生了养殖业,这些问题这次应当做一个重点。


第三,我就认为这次修法不要被利益所绑架,也不要被现在野生动物产业这种巨大的规模所左右。现在不少人就拿着这个不适当说:因为野生动物产业扩至这么大,形成了当年打不掉这样的一个格局,本身是错误的,是因为上次修法,因法律的实施不利才产生的这种错误,应当给它校正过来,而不是这次修法依然迁就这个错误。现在也有不少学者认为:野生动物的产业已经规模这么大了,而且也受到社会的欢迎,好多人爱吃,这是现实,我们要尊重。这个看法在这次修法中肯定还会有人拿出来说,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多的路径、在方法上我们需要考虑,比如说政府信赖利益的问题,还有协商机制怎么来运用,这是方法的问题。当然在法律的价值上,在正确和错误的判断上,这事绝对不能够含糊。


对具体条文一些修改意见:


1. 第四条,核心的条款就是原则,原则中,我主张有两种方法修改:第一种把“规范利用”改成“限制利用”;第二种方法,索性把“利用”原则取消掉,也不提规范利用,也不提限制利用,这个法是保护法,不是利用法,写利用干嘛,去掉就可以。


2. 第五条,我主张第五条第二款最后增加:也包括城镇乡村中野生动物的无害栖息地。现在随着城市化的扩张,一些野生动物已经进入到城镇当中,不要说野鸟什么,甚至刺猬,黄鼠狼等等这些小动物都已经进入到城镇当中来了。只要它的栖息地对人没有害处我们就要保护,我说的这个意思把栖息地的定义改变一下,它不仅仅是所有野生动物种群繁殖栖息的地方,城镇中,不是大种群的这样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也得保护,这个做起来也不难,对于公众提高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有好处。


3. 第六条,和第五条衔接起来,我主张在最后加上这样一句话:城镇和乡村中,出现对人类有危害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时,应由《野保法》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处理。主要是针对我们前一段媒体上曝光一件事,鸟粪把车弄脏了,他就调来一些人,把鸟窝拆了。这样的事群众反响都是相当大的。


4. 第八条,我主张对公众进行野生动物避害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加上一个野生动物致害防范,也把这个作为培训的内容。因为公众获得野生动物致害防范的知识既有利于对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野生动物保护与本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有关规划中安排专门篇章,鼓励乡规民约中结合本地实际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规定。这就把我们《环保法》的共同治理或者公共治理的方法引入到了我们的机制中来,引入到了《野保法》当中来。农村村规民约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且村规民约很有用,而且国际上现在也有这样一个趋势,像英国,1981年出台的法律就是将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植物和栖息地与农村环境保护作为一个立法颁布,我们这儿这些经验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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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建议在《总则》增加一条:任何形式利用野生动物,均应关注动物福利,不得戏虐动物。动物福利入法是大趋势,中国有必要引入,但在这里我提醒注意一个问题:上次修法失败,应当说很大程度上失败,这失败原因在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这个“动物”当中,我们把过多的精力陷入动物福利的争论上,结果被别人钻了空子,拿着一些归谬法批判动物福利。所以动物福利入法这次提得不是那么多了,遭受挫折之后提的不是那么多了我感觉还是有突破的可行性,要首先在《野保法》中争取能够取得突破。这个也很有道理,你利用野生动物就应当关注它的福利。具体还有很多的做法,到时候我们有机会再详细讨论。


5. 第十二条,我主张把“国家公园”写到这里面。国家公园立法现在进展非常快,一些地方已经都出台了,实际上野生动物栖息地很多的区域都和国家公园重合,我们要将这两个法在野生动物保护功能上对接起来。


6. 第二十五条,在禁止或者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野生动物上,我主张把大规模灭杀后面加上“其它任何野生动物”,当然除非是卫生防疫等等活动需要外。这件事咱们绿发会电蚯蚓案起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这一条看来很重要,我们现在禁止或限制捕捉野生动物主要集中在珍稀、珍贵濒危和"三有"野生动物上,对其它野生动物保护不够。


7. 第二十六条,谈到繁育野生动物,我主张前头加一个前提,即一开始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以科研目的和濒危物种、种群保持及优化目的为主,限制商业利用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外立法对野生动物繁育主要都是科研和种群保护的目的,象我们这样繁育好以后拿去吃,国外很少有这样去做的,我们这次主张要把它写上。


以上就是我简单的谈了一下修改的具体的建议。谢谢!


整理/泓嘉一 审/子舒 编/Angel


【具体条文建议】

 

草案原文

建议修改文

修改理由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主体易产生狭义理解,增加涉及二字,主体更广泛。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限制利用、严格监

管、风险防范的原则,

上次修改立法提出规范利用后,并未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个中性词,珍贵濒危和三有野生动物的利用本质上是要限制,这是最有效的保护。

第五条第二款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五条第二款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也包括城镇乡村中野生动物的无害栖息地。

城镇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也应得到保护。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城镇和乡村中出现对人类有危害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时,应由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城镇中野生动物也应得到保护,避免拆鸟窝等现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

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野生动物致害防范、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

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

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众获得野生动物致害防范知识,既有利于对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野生动物保护与本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有关的规划中安排专门篇章。鼓励乡规民约中结合本地实际对野生动物保护作出规定。

借鉴英国等国家将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一体化立法的先进经验,发挥自治机制的功能,实现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有效机制。


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任何形式利用野生动物,均应关注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和戏弄动物,减少动物的痛苦。

动物福利入法是国际上大趋势,我国有必要逐步引入,并在野保法上率先呈现。

第十二条 最后一款

......。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最后一款

......。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将以国家公园为重点,有必要强调,以便与有关立法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禁止或者限制

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任何野生动物。农业、林业草原、城市绿化等部门和社区开展的植保作业、卫生防疫等活动除外。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

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捕捉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因保障人体健康或者生态安

全及生态平衡,需要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进行调控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避免再发生滥捕蚯蚓等类似的案件发生。除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外,包括其他水生和二栖类野生动物也应避免灭绝性抹杀。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支持有关

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以科研目的和濒危物种种群保持和优化目的为主,限制商业利用目的的人工繁育。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

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

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防止和杜绝滥食野生动物、防止野生动物可能的疫病危害,均要求从人工繁育环节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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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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