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我国修订“自然保护地”概念,鼓励多主体参与、多类型自然保护创新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6-05

5月30日,笔者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办公室)在一周前发布的一篇通知,叫:《我和自然有个约会》——北京市自然保护地LOGO征集公告。


企业微信截图_16223568029038.png


这个事情固然是个好事情;但是,第一句话就不是特别准确 ——它说,“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未能充分考虑到纳入其他的自然保护地,包括社区保护地、校园小区、OECMs等等,基本上是一种行政思路下的定义。

 

上面这个“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更多体现是“自然保护区”的思路,而非通常意义的自然保护地。笔者认为,它与国际不够接轨;也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主流的思路有出入。


企业微信截图_16223595126308.png

图: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查了一下,原来,来自于2019年发布的一份文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而在国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主流机构或联合国机构,对于“Protected Areas”(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是“各级政府设置的……”这样的、完全将其他主体排除在外的表述。

 

企业微信截图_16223568891782.png

IUCN对于自然保护地(PA)的定义

 

事实上,这种表述体现的思路不利于2020后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

 

为此,笔者建议:应修改对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扩大范围,动员全社会可以动员的力量,加入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栖息地、建设生态文明的行列中来。


(本文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文/SY  审/绿茵  编/sakura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16085.html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

定义 自然保护地 笔者 nbsp ;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