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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严格区别主要保护对象,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 国家公园法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法讨论会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2-09-20

2022年9月14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国家公园法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法讨论会”在线召开。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代表,以及绿会保护地主任代表等与会嘉宾,就目前我国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实践、存在问题和困惑等情况,对国家公园法立法草案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议。会议在绿会融媒的百家号和微博等平台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中国小康网、科创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同步直播,7.4万人在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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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陈尚博士的建议分享:


对《国家公园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自然遗迹、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依法划定的大面积特定陆域或者海域。


建议:第三条第一款,珍稀濒危物种的表述有两种改法,


第一种改法,修改为:生物多样性。


理由:

1、与2019中央两办国家公园文件的规定表述保持一致。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2、生物多样性不仅体现在珍贵濒危动物的种类数,也体现在普通物种的丰富度。国家公园选划不仅看保护的珍贵濒危物种的种类数,也看保护的普通物种的种类数。根据保护面积-物种数曲线确定国家公园的保护空间范围和面积。


第二种改法,珍稀濒危物种修改为:珍贵濒危物种。


理由:

1、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表述(珍贵濒危物种)保持一致。

2、濒危的物种已经数量稀少,难以维持种群繁衍。稀少物种已经包含在濒危物种的中。


第五条  国家公园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或者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在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管理机构;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


建议: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级行政区的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直接行使, 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建议: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位于一个省级行政区的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 由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理由:

1、拟选划的每一个国家公园范围内都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根据民法典第247-251条,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第二、三款没有明确分配原则,哪些国家公园由国务院林草部门直接管理,哪些委托给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这个分配原则,应该明确规定。

2、《宪法》和《民法典》都是直接采用国务院的表述,不使用中央人民政府的表述。国家公园法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制定保护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


第31条,野生动植物,修改为:野生物种。


理由:除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外,部分野生真菌也已经达到珍贵濒危等级需要严格保护,5种真菌已经列入林草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保护名录,已经比如虫草(冬虫夏草)、松口蘑(松茸)、蒙古口蘑、中华夏块菌等。


国内外科学共识,六届生物分类系统:有细胞核的生物(植物界(光合自养)、动物界(捕食异养)、真菌界(吸收异养))、无细胞核的生物(单细胞,无细胞器,细菌届、蓝藻界)、非细胞生物(营寄生,病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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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建议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海域或者海岛,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建议修改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理由:2019年第42号文规定,自然保护区设立目的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要有区别,主要针对珍贵濒危生物保护。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 一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和修复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二 )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我国特有重要野生种质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 三 )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岛、海岸、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 四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 五 )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建议修改为:

( 一 ) 珍贵、濒危野生物种、我国特有重要野生种质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理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应严格区别主要保护对象,方便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以保护珍贵濒危生物为主要对象的,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管理。野生物种对人类活动比较敏感,核心保护区不允许旅游等人类活动。以保护自然景观、地质等自然遗迹、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对象的,设立自然公园,细分为8类: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冰川公园。自然公园,实施重点保护管理、适度利用,在部分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徒步旅游观光等低影响的活动,提供高品质的生态产品。2020开始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基本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整合。


第二点建议,野生动植物物种,修改为:野生物种。


理由:除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外,部分野生真菌也已经达到珍贵濒危等级需要严格保护,5种真菌已经列入林草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保护名录,已经比如虫草(冬虫夏草)、松口蘑(松茸)、蒙古口蘑、中华夏块菌等。


国内外科学共识,六届生物分类系统:有细胞核的生物(植物界(光合自养)、动物界(捕食异养)、真菌界(吸收异养))、无细胞核的生物(单细胞,无细胞器,细菌届、蓝藻界)、非细胞生物(营寄生,病毒界)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建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改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理由:地方级自 然保护区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就定为省级,不可能定为地市级、县级。既然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只有省级,就直接明确表述为省级,方便公众知晓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备案。


建议,“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等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理由:

1、减少省级政府不必要的行政环节,节约行政资源。

2、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全国自然保护地系统,应留有接口,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其他部门访问、查询、获取保护地的有关信息。该全国自然保护地系统,也应允许公众访问、查询、获取保护地设立、管理的有关基本信息。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领海外管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建议:“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为:“内水范围内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内水以外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理由:

1、内水是中国100%拥有管辖主权的区域,内水外的领海、毗连区和经济专属区,中国拥有大部分权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正在编制的《海洋国土空间规划》,内水和领海范围由沿海省级行政区管理。在内水范围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妥。我国涉海保护区绝大部分位于内水范围,全部上收,将会增加国务院更多负担。

2、国家实行大部制综合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而保护区设立等具体事项管理仍应留给省级政府。


第二十六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建议修改为: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预算。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理由:

1、在市县设立自然保护区,主要是为全省和全国人民提供公共生态产品和生态安全保障,是为了国家利益。保护区工作经费理应有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保障,不宜转嫁给市县政府。

2、我国财税体制下,中央和省财政比较充足,市县是穷财政,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财政尤其困难,难以保障自然保护区的工作经费。


整理/子舒 审/陈尚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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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1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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