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刘天慈 2022-12-06

  2022年1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政务数据是国家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要素,在调节经济运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支撑疫情精准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流程网办”的不断深化,对破除信息壁垒,强化政务数据共享,推进政务数据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广泛应用的需求与日俱增。目前,我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工作已初见成效,但还存在部门职责不够清晰、统筹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共享应用不够充分、安全保障不够完善等问题,亟需加强法治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政务数据有序高效共享,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省政府印发了《办法》,为我省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原则

  《办法》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又与省内近年出台的《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做好衔接,同时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针对我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顶层设计、统筹管理。聚焦政务数据共享职责不清、机制不明、多头管理的问题,进一步厘清职责范围,明确了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二是坚持统筹谋划、高效共享。聚焦“一数多源”、供需对接不畅、应用场景不清的问题,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相关工作平台支撑,实现政务数据目录统一管理、数据统一汇聚、供需对接统一开展。三是坚持统筹共享应用与安全管理。聚焦数据安全问题,规定了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各环节的主体安全责任,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推动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决策、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中依法有序共享应用政务数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7章32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范围职责。一是明确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二是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的范围是政务部门间非涉密政务数据的共享应用,同时对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三是对政府和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监督工作;政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四是在加强与京津合作,提升京津冀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协同发展水平方面作出规定。

  (二)坚持统筹管理。一是规定要统筹规划建设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为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支撑。二是规定要统一建设省政务大数据平台,集中汇聚、存储全省政务数据,市、县一般不再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三是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四是规定共享需求统一处理,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要通过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向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推进共享应用。一是明确共享原则。规定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共享需求。二是规范共享程序。对共享的申请方式、审核时限、异议处理以及跨层级、跨区域共享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三是规定要拓展政务数据应用场景,推进政务数据在行政决策、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发挥政务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现代化治理能力。

  (四)加强安全监管。一是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中的安全职责。二是规定政务部门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活动,采取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三是规定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合法、正当、安全使用政务数据。

数据共享 政策解读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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