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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3-07-19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023年6月28日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示。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早在2022年10月31日《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时,绿会法工委就该法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汇总修改建议提交全国人大。
经过与最新公示的《二次审议稿》对比,绿会法工委提交的4项建议被采纳。
以下是绿会法工委的建议采纳情况:
1.修改章节: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七条
原文内容:
对符合法律援助法规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完善程序性规定,依申请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二次审议稿内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修改章节: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
原文内容:
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将“原则上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中的“原则上”三个字删除。减少“原则”外的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次审议稿内容:
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3.修改章节: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一般程序,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原文内容: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必须提交书面理由,此规定可以对相关负责人不愿出席听证会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二次审议稿内容: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4.修改章节: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一般程序,第四十九条
原文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审理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1、将社会组织添加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对相应的公益性行政诉讼案件,赋予更多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2、增加条款,对行政复议专家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以保障复议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次审议稿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全文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8c8b06b0188fa95828d1fc2
文/王敏娜 审/Yang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2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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