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公安:故意隐瞒、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最高可判死刑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2-05

来源:湛江科普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对故意隐瞒、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6条措施,加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1月10日以来,前往过疫情发生地或途经疫情发生地人员,回湛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汇报,接触过从疫情发生地来湛人员,如自身或亲属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尽快到医院门诊就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是每一位公民法定的义务。对于故意隐瞒前往或途经疫情发生地、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接触等事实,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刑死刑。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刑七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刑七年。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如果您从疫情发生地返回湛江请一定如实说出来!


发生在外地的这些案例,都是教训啊!千万别学↓↓↓

案例1


 1月31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通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疫情发生地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影响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儿子与其一同从疫情发生地返宁的事实,其儿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儿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2


 2月3日凌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疫情发生地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3


  2月3日晚,四川省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侯某(现年69岁,天全县人)有意隐瞒途经疫情发生地返雅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和旅游史或途径疫情发生地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经雅安市应对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责成市县公安、卫生健康、监委等部门负责,依法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疫情当前
社会治安稳定必须得到最有力的捍卫依法打击 严肃处理是为了更多人知法 学法 懂法 守法 信法 用法以案说法希望引起更多的关注一起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平安湛江
编辑:吴文静审核:漆卫国


来源:zjkpzx001 湛江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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