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林两省出台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措施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5-17

来源:机械工程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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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前不久,福建省率先发布了省级的破除“唯论文”实施方案,近日,江苏、吉林省也先后发布了本省破除唯论文的若干措施。


江苏

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

“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1号)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精神,完善我省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奖励等科技评价中过度评价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因素,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和创新实效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商省财政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行以高质量成果为核心的分类考核评价方式


尊重科学研究规律,针对不同类别的科技活动,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质量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提高高质量成果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评价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解决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等方面的突破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其学术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等,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不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


(二)评价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新方案等创新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方面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成果应用价值、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发展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重要带动作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论文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评价的创新质量和绩效导向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突出对项目(课题)的前瞻性、战略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结题验收主要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的以标志性成果为代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等进行评价。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对确需对论文进行评价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代表作制度。


(四)对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其基础性、前瞻性、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以及在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提升我省经济社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其中省基础研究重点或重大项目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一般项目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五)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其在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和前瞻性技术创新、社会公益类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和应用价值。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定向或委托组织、项目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项目申报书、项目(课题)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报表、验收材料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六)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成效,以及对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定向或委托组织、项目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项目申报书、项目(课题)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报表、验收材料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七)对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重点评价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科技平台建设等对支撑国家、省重大战略和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满足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能力,满足重大临床需求和对临床应用转化的支撑保障能力,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提供资源共享、基础支撑能力、条件保障和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省重大科研设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原始创新能力、国内外科技前沿竞争力、支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目标的能力、满足经济社会与民生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


(八)其它省科技计划项目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分类评价。


三、完善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评价


重点评价省属公益科研院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绩效。注重评价科研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


(九)对技术研发类机构,重点评价其在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示范等方面的绩效,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社会公益性研究类机构,重点评价其公益性研究与服务绩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突出省科技奖励评审的成果质量和贡献导向


注重评审实现技术突破的原创性成果、带动产业升级的应用性成果、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科学发现、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以及相关科技人员的科研贡献。


(十一)在省科学技术项目奖中,对基础类科技成果,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应用前景和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不把代表作的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应用类科技成果,注重对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应用效益、经济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二)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技创新发展奖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分类评价。


五、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对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涉及的人才评价内容,加强对其科学精神、学术道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考核,注重评价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究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


(十三)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和学术影响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以及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学科水平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四)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技术创新性、高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以及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中发挥的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五)对科技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和协作创新的能力,以及创新团队负责人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六、提升我省科技期刊质量


鼓励和支持以培育世界一流的科技期刊为目标,提升我省科技期刊质量,增强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十六)鼓励和支持围绕变革前沿强化前瞻布局,科学编制重点建设期刊目录,突出专业化导向,优化中文期刊,推动融合创新,繁荣科普期刊。拓展科技期刊开放合作渠道,推动中外科技期刊同质等效。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省内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


(十七)支持完善科技期刊三审三校、匿名审稿等论文审核机制,加强对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提升期刊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与惩戒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


七、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


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倾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十八)对于省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表支出可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


(十九)对于发表在学术期刊“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严禁论文语言润色、代投稿等服务费用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不允许使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奖励论文发表。


(二十)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拨经费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一)相关单位对使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发表的论文加强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


八、强化监督评估


加大对破除“唯论文”倾向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二)开展破除“唯论文”倾向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奖励等评审评价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


(二十三)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学术成果,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人员不得“挂名”。


(二十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绩效报告的重点内容。





吉林

吉林省科技厅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要求,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让论文回归“初心”,强化成果导向、突出科技成果质量,不断营造全省风清气正、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研生态,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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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破除科技领域“唯论文”不良导向


基础研究类项目(活动)评价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只要求提供有代表性论文情况,而非全部论文情况,合理确定论文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活动)评价应注重成果的实际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上述原则适用于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科技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科技奖励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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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分类评价


突出科学性与针对性,根据各领域特点科学实施分类评价,着力避免“一刀切”、简单化、趋同化、数量化等倾向。


基础研究类项目(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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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评价权重


高质量成果是指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包括: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标志性成果;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省和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志性成果。应根据高质量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大小,合理提升其在科技评价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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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完善科技评价方式


优化同行评议机制,重点评价论文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完善工作流程和决策规则;积极引进“共享国家专家资源库”等方式,不断推动科技评价科学合理、激励创新。


二、实施方法>>>>

(一)指南编制


不将论文发表情况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不要求申报人在申报项目时提供相关工作全部论文发表情况,自愿提供的论文须与项目有较强的相关性,且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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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项评审


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评审指标和依据,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评审时着重评价项目的可行性、成熟度、先进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等,对申报人和单位要注重评价其前期工作基础和相关代表性成果,合理设置可考核的预期成果,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品种、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原则上代表作数量不超过3篇;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模板中,加入“填报论文代表作相关情况”一项,重点填报代表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相关性等;评审时专家重点评价代表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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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验收、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价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得要求在验收报告、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报告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不将论文作为考核指标;注重实绩实效,评价重点是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加强与立项管理的有机衔接,避免把项目验收应提供的主交付物界定成论文、专利、标准等副交付物。


基础研究类项目,注重评价论文代表作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避免“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的情况;在验收报告、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模板中加入“填报论文代表作相关情况”一项,重点考核对项目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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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与科技服务项目的评估评价


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服务项目的评估评价应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质量和科技服务水平等因素,建立专门的指标体系,加强动态评价,科学评价其科研成果的质量与持续性、重点研究方向的纵深推进、实验设备使用效率以及梯队建设成果等。


对于省级重点实验室,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省和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强化评审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篇。对于省科技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平台,注重评估对吉林省和国家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类项目,重点评估其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在促进创新创业、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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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人才评价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才,重点评价原创性、学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同行评价结论、学术贡献、学术组织力及影响力、科研诚信力等。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科技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成果质量及成果转化效益、对产业的发展贡献度、科研诚信力等。


对于省级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对于省级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协作创新能力,以及团队负责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对于省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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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研事业单位(机构)的评估评价


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对于技术研发类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以及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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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奖励工作


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对于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三 、措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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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论文列支管理


对于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


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不支持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不允许使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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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


鼓励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上“三类高质量论文”认定为高质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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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学术同行评议机制


完善同行评议机制,引导专家在各类评审、评价、评估工作中遵守学术操守、负责任地提出专业评议意见,不简单以SCI论文等指标和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


充分发挥“小同行评议”科学性、针对性强的作用效果,由同一领域、同一学科、同一产业或同一研究类型的“小同行”专家展开评议,按照归口管理和技术领域相近原则规范专家甄选程序,确保遴选真正了解研究成果的领域同行专家,避免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活动成果评价的同一化、同质化。


基础研究类项目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强化“重质量轻数量”的导向,积极与国家形势发展相对接,支持、认可专家信誉良好的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应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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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期刊目录动态管理


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对于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各项目管理处室组织相关专家研究论证,结合各领域特点按类别形成名单目录,作为科技评价的参考依据。


动态管理期刊目录,各项目管理处室(部门)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及时与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定期梳理国家认定的高质量期刊目录、预警期刊名单、以及黑名单期刊等,作为各类科技评价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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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监督检查


围绕全面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建立由厅党组总揽、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具体协调、各项目管理处室、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省内主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上下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针对科技管理重点环节加大督查力度。检查内容包括: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模板,是否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优化评审方式以及各类评审评价所制定的措施规定、指标体系、评价方案等;论文评价中的“重质量轻数量”导向、论文代表作制度、“三类高质量论文”以及期刊预警等制度落实情况;健全同行评议机制情况;科技评价中突出高质量成果贡献的落实情况;对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费情况的核验;其他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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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加强与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省教育厅等部门加强协同,对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等课题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强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收集整理在科研活动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典型案例。


编辑:恽海艳   校对:向映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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