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原则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协调发展原则,全称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的核心就是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反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反对为了保护环境而不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1

一、释义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简称,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是从战略的高度确定的、用以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准则,由于其正确地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依存关系,并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因此该原则也被表述为一体化原则或综合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协调发展原则不仅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其确立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基于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辩证关系的认识。由于该原则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摆正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生态之间的关系,因此是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上的一个飞跃,也是人类付出高昂代价、经过长期探索而取得的关于发展的科学认识2。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意义(一) 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一切社会形态的发展均应当遵守自然生态规律和其固有的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主要是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生态系统中不断地进行着新陈代谢作用,当人类的社会活动超过了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限度时,就会出现局部性的、全国性的乃至世界性的生态失衡。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会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发展;为了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建设必须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否则,人类社会将遭到大自然的报复。

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理所当然地包括对清洁、优美的环境的需要。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是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特点是高度发展生产,不断满足全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保护好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才能提供源源不断的自然资源,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可见,协调发展是遵守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人类健康、社会进步的有力保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可以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又可以保障人类健康,进而促进社会进步。如果环境资源受到污染、破坏,将影响经济建设,还会危害当代人乃至子孙后代的健康。我们知道,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人,因为人在生产力发展中起着主动、积极和决定性的作用。没有优良的环境资源,没有健康的人类,就无法为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社会就不可能取得进步。

(三) 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的现实需要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们不能采取那种牺牲环境资源、牺牲人民健康和生命的方法去发展经济,这种无限制发展其实是竭泽而渔。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采取“零增长”,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无法保证,“零增长”在中国行不通。因此,我国只能采取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的原则3。

三、协调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一) 社会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辩证地看,环境与发展其实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首先,二者有相互制约和矛盾的一面。例如,发展经济势必会带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保护又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在一国财力和物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可能表现得十分尖锐。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与环境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利共生的。这主要表现在:1、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2、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势必会促进技术革新和资源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3、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反过来,经济的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资金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因此,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不能离开发展,片面强调环境保护,也不能不顾环境资源的承受能力而盲目地追求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更好地发展经济。不论片面强调哪一方,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协调发展”原则的核心就是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确立一种协调关系,使两者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在发展中重视环境保护、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同时通过保护环境,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二) 对各种利益的衡平与整合协调发展原则是法理上利益衡平原则的体现,是解决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法律在利益调整方面,除了界定和分配各种利益之外,还应当确立解决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在环境资源法上,协调发展原则就是通过对各种利益衡平与整合来解决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物质和文化不断增长的需要,其中包括对清洁、安全、优美、舒适环境的需要。协调发展,实际上就是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它通过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衡平与整合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维持一种最佳的综合利益和效益。所以,协调发展原则是法理上利益衡平原则的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对协调发展原则内涵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其主要分歧表现在如何衡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方面,尤其是在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互冲突、二者不可兼得的时候,如何通过确立解决利益关系的原则来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所以环境保护目标的推进只有在能与其他共生利益得以协调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现。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必须高度重视多元利益的冲突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的各种影响。所以对协调发展原则应当以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法律制度下利益调整的原则出发,以有利于解决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为目的来理解。基于此,我们认为,协调发展原则作为环境法上利益衡平之总法则,它既是有关利益分化一平衡关系的表达式,又是能够通过对不同利益加以综合权衡与整合,从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利益关系结构的利益调整机制。因此,它理应包含如下有利于多元利益协调并举的基本精神:

1、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个体利益的实现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带来不利或损害,环境法应当通过协调发展的原则对个体私益和环境公益的关系作出妥善安排,避免不当私益侵害环境公益。

2、利益兼顾原则。协调发展的本质就是利益兼顾。为此,应当在环境立法、执法中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关系,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利益兼顾不是无原则的利益妥协,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都是不妥的,都是不利于协调发展的。

3、缩小利益差异与保护少数利益的原则。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共生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在肯定环境公益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同时,亦不否认其他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并力图通过对各种利益的增进来推动社会公益的实现。环境法不应当否认社会存在的利益差异,而应当在承认一定利益差异的同时,通过法律的利益调整和平衡逐步缩小利益差异。

法律一般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原则,但这并不是说少数人的利益不应当得到保护。不当的利益安排不仅会助长私益对环境公益的损害,而且会因“搭便车”行为而减损环境公益的增进。例如,为环境公益做出贡献者的损益无法得到适当的补偿,不仅有违环境正义,而且会减损对环境的增益。所以环境惠益共享与损益补偿,也是以协调发展的理念对失衡的利益所作出的公平合理的利益调整。

4、利益限制与利益服从原则。利益限制与利益服从解决的是当冲突的利益无法兼顾时,何者优位的问题,其本质上仍然是对利益作出的衡量与调整。表现在环境法上就是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两者不能兼顾的时候,应当以环境保护优先的问题。所以,利益限制与利益服从也是协调发展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环境保护优先并不矛盾,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当然,任何法律对利益的限制都必须有合理的界限和标准,即利益限制的程度要合理。这一点,在环境法上也不例外。当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相互冲突又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时候,应当如何安排它们的位序、确定它们的重要性,人们常常需要作出一些价值判断,即“利益估价”问题。

(三) 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要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需要的发展。实质上,可持续发展就是“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发展”,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毫无疑问,只有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协调发展原则是国家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当属政策性法律原则,其政策意义远远大于法律意义。其贯彻主要是指,通过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以及法规的约束,来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对编制有关发展的政策、计划的指导,以及对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确定。

(一) 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关系到经济发展的持续性问题,关系到环境权的发展和实现以及代际公平问题,是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宏观上加强计划指导。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环境管理在宏观上必须以国家管理为主要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市场手段的不足、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环境问题的缺陷。也只有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切实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发展计划,才能在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保障环境与发展相协调。这不仅是中国的经验,也是众多西方发达国家处理发展和环境关系问题的经验总结。

(二) 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各级决策部门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不仅要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根据,同时还要考虑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要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这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科学技术性和利益冲突性,尤其是伴随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可以发挥其对环境保护工作所具有的诱导、约束和协调功能,对解决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 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管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管。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来自经济生产活动,尤其是工业生产活动。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来,是从微观上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管、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使环境保护规划得到具体落实。为此,应加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不断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强化制度引导和约束,使企业真正把环境保护纳入生产过程中4。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吴俊文 - 博士 - 厦门大学

科技工作者之家

科技工作者之家APP是专注科技人才,知识分享与人才交流的服务平台。